《華夏酒報》首席記者 楊孟涵
不管是強制性標準還是自定性標準,必須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認證、鑒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主權」和「知情權」······
有酒業營銷專家預判,未來,消費者可能優先選真年份酒,真年份酒在於年份的真實,而不是年份的高低。
追逐「真和美」一直是人類的天性,在選擇酒類產品這個問題上,同樣如此。也就是說,這個基於人類天性的預判完全正確,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理想投之現實,不免於溝溝坎坎,這並非輕輕一躍就能夠跨越的。
如今的消費者同樣在追逐「真和美」,只不過現實環境沒有給他們提供輕鬆選擇的機會——各色的「年份酒」多如牛毛,但真正「表裡如一」的則少之又少。
在諸如「行業慣例」等等說辭之下、在「標榜的年份即等於商品價值」的認同之下,消費者對「年份酒」的接受更多是一種無奈。
「消費主權意識」開始慢慢覺醒,例如,成都某律師狀告「茅台五十年」一案,就可明顯看出,消費者對於商品標榜的「年份」與實際年份不符的現象,已經不再忍耐;另一方面,也說明即使如茅台這樣行業地位之尊崇、影響力之廣大的品牌,也未能免俗,墮入「過度宣傳」的「行業慣例」中來。
實際上,過去、現在、未來,消費者都是追逐「真和美」,都在追逐「真實年份」。現在真年份之所以不能夠盛行,不是消費者不追,而是現實所迫。未來,消費者能不能輕鬆追到,也仍然受制於市場環境。
雖然現在已經是「需求」決定「供給」的市場狀態,但在行業慣性、利益分配模式都未改變,而消費者的「主權意識」還不足以掀動這個固有格局的情況下,供給方還在守舊如斯,堅持把慣用的「年份酒」推給消費者。
在激烈競爭的狀態下,在信息加速流通的狀態下,市場總能先行做出反應。
我們看到,有部分企業率先推出「真實年份」的概念,算是對消費者的訴求作了一定程度的呼應,但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也是為了自身能夠在同質化的競爭狀態下找到更多賣點。
行業協會同樣在呼應這種訴求和「求真」趨勢,2019年提出的年份酒標準,在消費者認知與行業認知之間做了平衡折中:標註年份為所用主體基酒加權平均酒齡。
但很快有企業以更貼近於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打破了這個標準——其推出的年份酒,號稱標註年份與實際年份百分百相符,不採用加權方式。
在「年份酒」的認知和相應標準問題上,市場上已有分歧。這種分歧又勢必導致消費者的認知紊亂,反向擾亂酒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真實年份」剛剛露頭,就已經產生髮展路線之爭,在商業利益、宣傳推廣上各有考量的相關方,短期內很難達成一致,也就是說這種「年份之爭」還將持續,它所造成的混亂也將持續。
如果深究造成這種混亂的源頭,其實質上在於年份酒的標準問題,欠缺強制性國家標準,導致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行業協會之間,各行其是。在這種情況下,基於最大公約數、最低認知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理應儘快出台,而企業基於強制標準之上的自定標準,則可以「百花齊放」。
當然,不管是強制性標準還是自定性標準,必須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認證、鑒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主權」和「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