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的两性关系始于山盟海誓,天长地久,终于恶语相加,反目成仇,这大概是许多红颜知己或者其他暧昧关系差不多的结局。
女性无所谓专一,只是诱惑不够大,男人没什么忠诚,不过是背叛的代价太小。正是这种所谓的诱惑和忠诚才让世间不明不白的两性关系生出太多变数,遇到合适的机会就摇摆不定。
事实上,再牢固的两性关系也很少坚不可摧,再亲密的红颜知己也有疲惫之时,一旦翻脸,曾经的山盟海誓变成恶语相加。反目成仇事小,若女方反咬一口,两人之间并非是亲密关系,而是受到性侵涉嫌强奸罪,如果男方没有有力的证据加以反驳的话,即便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也要脱掉一层皮。
鉴于上述原因,没有打算结婚的两性交往,做个有心人,关键时候还原事实真相,规避不该承担的责任,是每个为情所困,为爱所累者的必修课。
不管是因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长期保持的两性关系能好说好算当然是好事,遇到翻脸不认人的人,其中两个关键细节值得高度警惕。
一、先奸后和的两性关系(先勉强后自愿)
不少暧昧关系开始之初,女方处于被动位置,男方非常主动,甚至多少有些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或者在半推半就的状态下发生关系,如果只出现这一次,女方主张性侵,且有足够的证据就证明的话,男方涉嫌性侵无疑,不过,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要说的是,第一次在女方非自愿情况发生关系之后,若此后双方又在自愿的情况下又发生多次关系,女方再主张被男方性侵则很难成立,几乎不能成立。
这种说法不是臆断或者一家之言,而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做支撑,请看下面
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答》中,第三条是这么规定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关于“先奸后和”:“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是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先和后奸的两性关系(先自愿后勉强)
这种情况与前面的第一种情况正好倒过来:
关于“先和后奸”:“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是法律的打击对象。
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始于美好,终于反目成仇。原来相互之间相对稳定及和谐有序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强人所难,想继续维持关系而纠缠不休,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种规定有的人想不通,不是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强奸吗,为何还要分一个先后呢,之所以做出这样规定,其实看看法的价值也就不难理解了。法的价值中一个重要价值是“法的秩序”:是法所追求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来构建和维护这样一种秩序状态,案例一尽管某男先前有强奸行为,但后来女方又自愿发生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已处于相对稳定、和揩的状态,两人之间的关系不宜再追究之前的行为责任,法律没有必要强人所难。
反观第二种情况,妇女没有翻脸前的双方之间处于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两人的性关系女方认可符合妇女意志,翻脸之后两人之间之前相对稳定、和揩的平衡状态已不存在,男性再纠缠不休就违背妇女意志了。
关于“先奸后和”、“先和后奸”的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当一段关系女方不想继续,无论多么不舍,也要果断放手,多牵一次手,多说一句女方不愿听的话都是男方的不对,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试图留下一点美好的回忆做纪念也会涉嫌犯罪。
说句大白话,即使两人开始之前如何海誓山盟,当女方不愿意保持这段感情的时候,绝不可以勉强,更不要采取任何手段留下证据。平静分手是对这段关系最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负责和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