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那位再婚五年后离婚,
之后被前妻以“居住权合同”
赶出卧室的徐老伯吗?
2025年1月,蒋女士凭借此前的“居住权合同”,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搬回徐老伯家的卧室居住、禁止徐老伯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因为蒋女士确实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且蒋女士手握一张徐老伯签字的承诺书,承诺同意"按现状居住",也就是他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由此,法院也做出了蒋女士可以住回客厅的判决。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合意:由徐老伯一次性支付给蒋女士20万元,蒋女士则把设立在徐老伯房屋内的户口和居住权一并注销。
徐老伯的代理律师表示,也许蒋女士是意识到,两人离婚后还住在一起,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所以二审开庭后,蒋女士一方就不再坚持要住回徐老伯的房屋,表示愿意接受货币补偿。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根据徐先生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蒋女士的居住期限为“终身”,这就意味着蒋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权居住在徐先生的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居住权。即便想把房子卖掉,下家也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表示:“居住权人像长在这个房子上一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言,这确实是很大的影响,因为你将来卖房子,其实这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民法典对于房屋的物权可以设定居住权之后,很多人会觉得这挺好的,因为它不损害到我的所有权,和产权份额无关,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轻心,觉得居住权没什么。但实践中,其实居住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实体处分。”
银发再婚遇坑,这些法律风险必须警惕!徐先生的遭遇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1、婚前务必明确财产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
2、设立居住权需谨慎,可约定“附条件 / 附期限”条款;
3、重大决策前多听子女意见,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隐患。
愿每个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别让“黄昏恋”变成“黄昏劫”。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龚紫珺,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