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種子貿易協會發佈了關於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立場文件,該文件重點闡述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系統的重要作用和條件,特別是權利的範圍和限制、責任、授權與權限。
美國種子貿易協會(ASTA)關於
實質性派生品種(EDV)系統的作用、
職責與條件的立場文件
實質性派生品種(EDVs)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1991年通過的法案文本(UPOV』91)中一個重要的新元素,也是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成員國中植物育種者權利(PBR)和 植物品種保護(PVP)的重要改進。UPOV 公約 1991 年文本為植物育種者權利(PBR)/植物品種保護(PVP)確立了一種平衡機制,使得那些為了開發受保護品種而做出投入和投資的育種者們可以從實質性派生品種中獲得額外的收益,而這些實質性派生品種是由其它人從受保護的原始品種(IV)開發得來的。
自 UPOV 公約 1991 年文本問世以來的過去三十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已經發佈了兩個關於實質性派生品種的解釋性說明(分別發佈於 2009 年 10 月和 2017 年 4 月)。這兩份解釋性說明文件都着重強調了在一個新品種和一個原始品種之間必須存在多少不同的表型性狀,以確定該新品種到底是不是一個實質性派生品種。2019 年 12 月,在 UPOV 成員以及植物育種業界的鼓勵下,UPOV 根據其職權範圍、傾聽來自育種家和植物育種業界的意見與聲音,決定開始修訂 2017 年的解釋性說明。
美國種子貿易協會關於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立場文件重點闡述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系統的重要作用和條件,特別是權利的範圍和限制、責任、授權與權限。該立場文件指出了值得我們注意的現有差距和現存問題。我們認為這些問題應當在 UPOV 實質性派生品種解釋性說明的修訂版本中得以解決。該立場文件刻意未提到基本性狀的問題。美國種子貿易協會強烈認為:UPOV 關於實質性派生品種解釋性說明的修訂工作應當考慮到以下觀點,以確保大家對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採取的措施具有一致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護 UPOV 公 約 1991 年文本中所規定的育種者權利。
1. UPOV 的每個成員應當:
• 確保植物育種者權利(PBR)/植物品種保護(PVP)系統是有效且平衡的,以保護那些培育、發現和派生新品種的人的權利;
• 確保原始品種(IV)的育種者/擁有者保留其對此原始品種的所有權,以及授權將源自此原始品種的任何實質性派生品種進行商業化的權利。
2. UPOV 成員中負責植物育種者權利(PBR)和植物品種保護(PVP)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衡量一個新品種是否具有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DUS),而不需要考慮該新品種的經濟價值或農藝重要性。確定一個新品種的經濟價值或農藝重要性的職責應當由其他利益相關方承擔,這些利益相關方可能包括負責栽培和利用價值(VCU)以及品種登記的國家或地區主管部門。
3. UPOV 成員負責植物育種者權利(PBR)和植物品種保護(PVP)的主管部門僅負責決定一個新品種是否符合植物品種保護的資格,而不負責確定某個品種是否是一個受保護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
4. 根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公約》1991 年文本第十四條規定:原始品種所有者可以針對某個新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主張他/她的權利。如果某些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文本解讀會限制原始品種所有人行使他/她的上述權利,UPOV 成員則不得根據該解讀而採取措施;除非事關公共利益,並且原始品種的所有者能夠根據 1991 年文本第十七條獲得公平報酬。例如:某個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並有資格獲得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 植物品種保護 (PVP)保護的品種,該新品種所表現的具有經濟、農藝或社會價值的性狀,不能被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 植物品種保護(PVP)主管部門作為依據來裁定該新品種不是一個實質性派生品種,從而削減原始品種(IV)所有者所享有的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的正當權利範圍,並剝奪對該育種家/所有者的公平報酬。
5. 負責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的主管部門不負責管理和解決與實質性派生品種有關的糾紛,例如原始品種所有者主張他/她的權利以反對某實質性派生品種商業化這樣的糾紛。《UPOV 公約》1991 年文本並沒有規定或具體說明負責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仲裁或解決與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的糾紛。
6. 對於受到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條款所保護的品種,主要由其育種者/所有人負責評估由他人商業化的新品種,並初步判斷該新品種是否有可能來自於自己的受保護品種。
7. 原始品種所有人可以通過比較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主管部門用來判定特異性的性狀、通過評估任何其他形態性狀和生理性狀,以及/或者通過基於 DNA 的遺傳分析來確定某一新品種的主要派生性。
8. 想要判斷某一新品種的主要派生性,最有意義的衡量方法是使用基於 DNA 的遺傳分析,利用具有充分的基因組覆蓋以及已證明的鑒別能力以區分栽培種,包括區分那些密切相關的系譜、或者區分那些只有少數或幾個表型性狀差異的品種,這些表型性狀用於判定該品種的特異性。
9. 假設一個具有特異性的品種展現出高於平均水平的遺傳一致性,那麼利用基於 DNA 的遺傳分析,將該品種與受到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條款保護的品種對比,即使這兩者在多個性狀上存在區別,但很可能認為該品種主要派生於受到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條款所保護的品種。
10. 根據《UPOV 公約》1991 年文本的規定: 受到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原始品種所有者有權阻止由該原始品種派生出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者採取任何商業化行動,無論該實質性派生品種是否受到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 PVP)條款的保護。
11. 實質性派生品種的解釋性說明文件應當提供明確的指導,使原始品種所有人針對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人主張其權利時,在程序和方法的選擇方面有章可循。
12. 如果某個植物育種者權利(PBR) /植物品種保護(PVP)的品種所有人認定某個新品種主要派生於他/她的品種,即該新品種很可能是一個實質性派生品種,那麼該原始品種所有者有權決定是否告知實質性派生品種公認的所有者:有很強的跡象表明該新品種的實質派生性、並可以與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人商議是否需要並能夠獲得商業許可。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原始品種所有人可以選擇以下一項或多項方式,向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人主張他/她的權利。
• 原始品種所有者可以通過依據國家種子法和/或種子協會建立的框架和標準,向一個獨 立技術小組申請正式審查和決策,以證明某個新品種是實質性派生品種。
• 原始品種所有者與實質性派生品種所有人發生糾紛時,可以請求國家或國際種業協會 召集仲裁委員會調解解決。
• 原始品種所有者可將其發現、主張和申訴提交至相關司法機構進行審查和裁定。
13. 在解決有關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糾紛時,基於DNA 的遺傳分析必須是所有這些維權途徑中普遍接受的標準,用以評估遺傳一致性、並證明其主要派生來源。
14. 實質性派生品種的解釋性說明修訂版應當:
• 呼籲由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以及育種行業協會推動持續教育和培訓,向公司和育 種者提供有關實質性派生品種系統的操作和技術方面的資訊;• 支持育種者通過合作的方式,制定行業接受的方法和標準,根據不同作物來確定每一 種作物的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標準;
• 確認和認可育種行業已經制定和正在制定的實質性派生品種確定標準。
來源:國科農研院。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做任何商業用途,如涉版權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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