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冉利咸
老人長時間幫女兒帶孫輩,女兒離婚後,孩子由前女婿撫養,老人能否索要「帶孫費」?5月7日,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一起老人起訴女兒及前女婿,要求支付39萬元「帶孫費」的家庭糾紛。
利川法院
李小靜(女,化名)、王小黃(男,化名)戀愛結婚後,分別於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間,李小靜母親劉婆婆與女兒、女婿共同生活,承擔起了照顧孩子的重任。
2019年,李小靜、王小黃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孩子均由男方王小黃撫養,李小靜不支付撫養費。
然而,為了方便孩子讀書,二人離婚後,小女兒一段時間隨女方李小靜生活,一段時間隨男方王小黃生活。在小女兒跟隨李小靜生活期間,王小黃給付了生活、教育等費用共計4萬餘元。
2024年,劉婆婆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小靜、王小黃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間,照料兩名孫女產生的勞務費39萬餘元。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而家庭互助不適用無因管理。
在本案中,劉婆婆作為外婆,在女兒和女婿仍具備撫養能力時,雖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其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於血脈親緣關係而形成的幫扶,承載着情感寄託和責任傳承,是「有因」而並非「無因」。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利川法院認為,劉婆婆對女兒、女婿的幫助行為,屬家庭成員之間基於自然親情而產生的代際間互相幫助、扶持,有利於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為社會倫理所認可,與公序良俗相符合,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如果將長輩對晚輩的日常照顧簡單歸於勞務交易,家庭成員的關係割裂化、契約化、機械化,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有悖於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據此,依法駁回原告劉婆婆的訴訟請求。
「法院是否支持『帶孫費』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了勞務補償金,或者父母具備撫養能力而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等情況,法院會視具體情況對『帶孫費』作出一定支持。」承辦法官指出,法律並非萬能解藥,親情需要雙向滋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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