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兩名中外女老師主義者宣布與學生男方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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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發生在美國。一名名叫老師的婦女因強姦兒童而被定罪並在懷孕期間入獄
第二起發生在常州,老師最終被判犯有虐待兒童罪
他們都與學生有關係。為何量刑差距如此之大?
別慌,我們來看看中國的女老師都做過哪些難以啟齒的事情……
病歷
女教師·黃某,常州市金壇區中學老師,2013年在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出生)的頭等艙中擔任班主任。
黃某明知學生·王某未滿14歲,2014年3月至8月繼續與王某在家中、酒店等地點發生數次性關係。
黃某當時大約30歲,離婚了。他與王某的第一次關係是在他幫助王某學習時。
黃某與王某有過多次交往後,王某的家人在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了異常。再加上這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晚上在外,他們覺得情況不正常,於是向學校舉報,事情就這樣發生了。
案發後,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虐待兒童罪對黃某提起公訴。他被判處三年徒刑。
律師
很多人肯定會問:與14歲以下兒童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願不願意,難道不應該以強姦罪處罰嗎?
由於性別差異,實際上很早以前就在法律中對其進行了定義。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嚴厲的懲罰。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一詞在《刑法典》中有定義。顯然,中國的強姦受害者僅限於女性。男性強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
我不得不說,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校園裡,發生在人們的老師身上,令人心碎。老師的教書育人模式本應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而黃某的這種做法無疑對孩子和家長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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