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典』亮生活 守護美好」為主題,舉辦第47次檢察開放日活動。開放日活動現場,湖北荊門檢察幹警劉於宏首個登場,結合履職實踐講述辦案故事,生動展現了檢察機關在民法典貫徹實施中的履職擔當。
家務勞動的價值不應被忽視
2024年5月的一天,我院12309接待大廳來了一位身形瘦弱的大姐。她一開口,便向我們訴說前夫的無情和自己的委屈,說她的案件敗訴了,她不服,要來檢察院申請監督。
大姐姓王,1995年和李某結婚,有個兒子小康。在小康5歲時,李某外出打工,此後很少回家。20多年裡,王大姐一邊照顧一家老小,一邊打理服裝店的小生意,李某卻自2016年起3次起訴離婚。在第3次訴訟中,王大姐要求經濟補償,法院以其未提交相應證據為由未予支持,並判決二人離婚。
「我就想要點補償,法院還要我拿證據,20多年洗衣做飯、照顧老小,這不算證據嗎?」王大姐的話引發了我的思考。民法典第1088條明文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生活中,男方掙錢養家、女方操持家務都是對家庭的貢獻,如何認定一方「負擔了較多義務」呢?
我想,查明王大姐和李某對家庭的貢獻情況,是本案準確適用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的關鍵。於是,我們先找到了李某,在與他溝通時,他眼神躲閃,除了承認自己年輕時就外出打工,現在沒什麼收入,其他的一概不說。
考慮到兩人的孩子比較了解情況,我們找到已經成年的小康。提起父親,小康一臉冷漠地說,他是母親一手帶大的,父親沒有陪伴過他,也沒有給過他錢。小康的話讓我們對王大姐的陳述形成了初步確信。
為了更深入地了解情況,我們又找了街坊、社區工作人員,但他們有的表示不了解情況,有的避而不談。實在沒辦法,我們又調整思路,聯繫上當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訴我們李某曾經有個工作單位。根據這條信息,我們找到了李某原單位的劉主任。可劉主任起初也有顧慮,認為「兩邊都是熟人,說啥都不好」。我們調整策略,將王大姐離婚未獲一分錢補償的情況如實相告。劉主任受到觸動,放下顧慮告訴我們,2000年企業改制,李某買斷工齡去青海打工,之後很少回家,王大姐獨自經營一家小服裝店,艱難度日。
至此,結合王大姐的講述、小康的證言以及劉主任的介紹,已能充分證實李某外出打工後,王大姐20多年獨自撫養孩子、支撐家庭的事實。
案子查清了,但對王大姐能否獲得補償我心裏還沒底。站在王大姐不到10平方米的小店裡,看到她生意冷清,我提出給她申請司法救助金,誰知她竟禮貌而堅定地拒絕了:「我不要這個款,我的錢就該他給,這是他欠我的。」那一刻,我既驚訝又心生敬意。我明白她要的不只是補償,更是公平和尊嚴。我們該做的,就是通過依法履職查清事實,還她一個公道。
基於查明的事實,我們向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由於調查深入、證據充分,法院採納了我們的建議,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那麼,補償金額該怎麼確定呢?當時法律沒有明確的標準,法院擔心男方的經濟能力,打算判決較低金額,並徵求我們的意見。我們認為,在缺少明確標準的情況下,補償金額的確定既要參考同類判決,又要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為此,我們檢索了大量類似案例,仔細梳理經濟補償的考量因素,並再次來到王大姐所在的小鎮,調查當地生活水平。
在列席法院審委會會議時,我們通過多媒體示證,一一展示調查結果,綜合考慮王大姐對家庭的付出、李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建議法院提高補償金額。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王大姐支付經濟補償8萬元。
有了這筆補償款,王大姐能夠在小鎮上有個棲身之地,加上服裝店的小生意,日子總算有了着落。這一刻,一直為案子奔波的我們,終於長舒了一口氣!
在這個案例里,我們用法律的力量,讓一名普通女性的辛苦付出得到了溫暖回應。民法典第1088條為無數默默付出的家庭成員發聲——家務勞動的價值不應被忽視,它應當被正視、被尊重、被保護,讓更多家庭成員在合理分工中彼此看見、在相互尊重中攜手同行!
(講述人: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幹警 劉於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