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縣令侵犯中央下放掛證女幹部鬧的沸沸揚揚,甚至已經有人為其洗白。
只是酒後失態,唱歌時想摟一下對方的腰,遭到抗拒後,便強行親一下對方的臉。
這位作者還恬不知恥的說,這種情形如果發生在普通老百姓生活中,可謂司空見慣,幾乎談不上侵犯更多會不以為然。
我只想問問這位作者,如果你是男性你老婆會輕易讓人摟腰親臉,還認為是司空見慣不以為然在邊上還會鼓掌助威嗎?
如果你是女性,隨便一個人都可以摟腰親臉嗎?即使是陪酒女郎也要錢才可以摟可以親吧!
我認為能寫出這樣文章的人估計和李衙內是同一路人,平時沒少幹這種事情,所以司空見慣不以為然。估計在他眼裡除非是陌生人摟腰親臉才算是侵犯,他老婆或者她本人天天被熟人這麼干,真是越洗越黑。
如果這都不算猥褻那什麼算猥褻呢?
猥褻罪:強制猥褻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犯強制猥褻罪,依法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就是已經達成了自己的目的,已經很深入的過程了,這叫侵犯,且此類情節比較嚴重。屬於犯罪行為,刑期往往在5年以上。
另外,我國《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本案中的李縣令顯然是要被開除公職清出隊伍,至於是否犯罪判刑還要等相關部門的調查。
其實女幹部只是掛職待個半年一年就走了,以後也是前途無量,如果只是單純摟下腰當場拒絕離開那裡,以後不和少和這樣的人接觸。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根本沒必要撕破臉皮。所以肯定是侵犯觸摸別人的底線了,才會讓其發火告發。
可想而知李秋平在企業領導任上多少女下屬被潛規則,到了衙門更是膽大妄為,公然敢對女欽差下手。
這樣德不配位、飛揚跋扈的人又是如何通過選拔推薦,從企業轉任政府工作,一路扶搖直上的?在他的非因一般的仕途升遷過程中有沒有利益輸送?有沒有權錢交易?每位民眾都有知情權,希望相關部門儘快公布調查結果。
最後想說的是,不管是「猥褻」還是「侵犯」都應該嚴查不止,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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