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彩禮的定義都有所不同,不管是看待問題的角度,還是自己本身的性格,人與人之間都有可能產生分歧,比如即將步入婚姻的女子雖想過與對方長久的共同生活下去,具有攜手共度餘生的美好願望,在彩禮的問題上,認為當地有這個習俗,那麼就按照習俗去辦,否則自己嫁過去會被看輕,不會得到丈夫及公公婆婆的重視與珍惜,結果自己一無所得。
而民法典對彩禮的態度是既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彩禮的認定,一般也是會看當地有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根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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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貴州黔東南的唐女士通過相親認識了36歲的吳某某,雖然兩人此前並沒有見過,不是很熟悉,是通過介紹人才得以知曉對方的家庭情況,但兩人都想着既然走到了相親這筆錢,肯定是奔着結婚去的,覺得對方還不錯,兩家就開始談婚論嫁,唐女士與吳某某訂了婚,吳某某則按照當地的習俗給予了唐女士彩禮6.8萬元。
在當地,兩人操辦訂婚宴,在親戚面前完成訂婚儀式,基本相當於結婚是板上釘釘的事情,兩人就差領證,舉辦婚禮了。唐女士一開始也確實是想着與吳某某攜手共度餘生,因此訂婚後兩人就一同前往了上海打工,並開始共同居住生活。
但同居後,唐女士與吳某某才發覺兩人之間存在許多問題,對同一事件的觀念不同,生活習性不同,從而產生了許多矛盾和分歧,原本兩人就沒有多少感情,共同居住7個月後,也沒有培養感情,最終在談論婚禮的事情上,兩人徹底談崩。
唐女士想讓吳某某付全部的酒水費用,在唐女士了解的情況中,大家都是這樣辦的,然後各家收各家的份子錢,但吳某某覺得既然他這邊要付全部的酒水費用,那收到的份子錢也就該全歸男方。兩人沒談攏,又想到結婚以後要與對方共同生活數十年,還可能發生更多無法談攏的事情,而兩人都不肯妥協,吳某某頓時失去了信心,從而提出了退婚,並要求唐女士退還全部彩禮。
唐女士覺得自己都跟吳某某同居7個月了,而且在上海的生活開銷,基本都是由唐女士承擔。取消婚約不難,但如果退還全部彩禮,顯然自己的損失極大。
唐女士的母親對此也比較憤慨,因為唐女士已經33歲了,往往更容易受到他人的議論,吳某某要求退婚,無疑會對唐女士的名聲產生負面的影響,自然也是不同意退還全部彩禮。
吳某某因此將唐女士告上了法庭,以法律的途徑要求唐女士退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院受理了該案,考慮到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吳某某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給予支持,另考慮雙方在訂婚後共同生活了數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唐女士返還彩禮的82%,即5.6萬元。
唐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在二審法庭上,唐女士當庭說出難以啟齒之事,認為一審判決應返還的數額較高,唐女士表示部分彩禮錢已用於兩人同居7個月的生活開銷,並且在同居期間,她承擔了家務活,給吳某某洗衣做飯,生活狀況與夫妻生活無異。
如果按照一審判決結果退還吳某某5.6萬元,唐某某覺得自己完全被吳某某「白嫖」了,還要倒貼,所以她不服。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類民事糾紛中,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應當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狀態,除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還應從物質、精神、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做到主客觀統一。主觀上,雙方具有攜手共度餘生的美好願望,客觀上,雙方能夠相互扶持照顧,相互撫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責任,抵禦外界壓力及風險。
本案中,吳某某與唐女士「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且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能認定為合法的夫妻關係,但兩人已完成了訂婚,且吳某某給付了唐某某彩禮,目的就是為締結婚姻,唐女士也是因為有與吳某某攜手共度餘生的美好願望,才在訂婚後同吳某某共同居住生活,並且在生活上照顧了吳某某的衣食起居。
最終二審在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時的具體情況後,改判唐女士返還吳某某彩禮3.4萬元。對於這個結果,唐女士選擇了接受,不過想必唐女士和吳某某在以後的相親中會更加謹慎,實際上在婚姻家庭中,的確會在柴米油鹽上精打細算,也因此會產生分歧與矛盾,但夫妻關係應該是相互扶持照顧、相互撫慰理解,構建美好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