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一早,話題詞#五月天假唱鑒定#衝上熱搜第一的位置。
近日,五月天被質疑在演唱會上假唱。有博主製作視頻,對五月天上海演唱會12首歌的真假唱進行鑒定。隨後,“五月天假唱鑒定”登上微博熱搜第一。
B站UP主“麥田農夫”稱通過粉絲投稿,獲得五月天11月16日上海演唱會的12首歌的音頻,他利用專業軟件鑒定,其中5首假唱,涉及《戀愛ing》《傷心的人別聽慢歌》《知足》等熱門歌曲。該UP主還鑒定了五月天11月28日倫敦演唱會整場27首歌曲,稱部分歌曲為假唱或真假混唱。


有人質疑音樂博主的鑒定行為和水平,“這個鑒定的人真的專業嗎?”。也有人知道這個消息後,很心寒,覺得歌手假唱,欺騙了自己的感情。
還有很多人則覺得,五月天演唱會看的主要是氛圍,假唱並不影響自己看演唱會的體驗,“現場氣氛蠻好的,演唱會不就是圖個氛圍嗎?”。
知名製作人歌手曾一鳴發博表示,“在專業領域,通過音頻波形對比是可以完全識別真假唱的”,“開啟環音也是歌手怕表演質量下降或者失誤才開啟的,這點真的不得不佩服我們中國香港歌手業務能力了,有些地方應該多多學習和反思。”
音樂博主“聲理學”在微博發布長文聲援其好友“麥田農夫”,科普相關鑒定依據,表示通過混音軟件,將歌手的人聲,提取在其中,觀察波形的精準度,就是目前真假唱鑒定“最科學的化驗”。
12月3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回應,他們會將情況記錄下來,根據情況進行判定。“如果後續涉及調查,會在官方平台進行公布。”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的一名工作人員稱,五月天今年在北京舉辦的6場演唱會上,他們均有安排幾名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監管,主要監管表演曲目與審批內容是否一致,“而且我們的位置也是在中控台附近。”
據東方網·縱相新聞致電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值班室工作人員表示將把此事轉告給相關業務科室。
此外,記者以五月天上海演唱會消費者身份致電12345反映“五月天上海演唱會疑似存在假唱”。一小時後,上海市文化旅遊市場質量檢測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來電回訪稱將對該問題進行核實,“由於演唱會已經結束,需要一定時間開展調查。”
據公開信息,五月天為中國台灣的知名搖滾樂團,今年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瀋陽等地舉辦多場演唱會,門票開售即售罄。
11月,“五月天2023‘好像好想見到你’上海演唱會”共舉辦了8場,觀眾累計人數超36萬人次。演唱會看台票價格由低至高分別為355元,655元,855元和1055元;內場票價格為1555元與1855元。該演出由上海蘊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舉辦。

據上觀新聞當時報道,此次演唱會在11月5日、11月10日進行了兩輪開票。所有門票在搶票開始後立刻“秒空”,供不應求。許多粉絲稱自己雖在第一時間登錄了購票網站,但仍沒能搶到票。也有一些幸運的歌迷在社交媒體曬出門票,分享他們的喜悅和期待。還有歌迷表示幾乎發動了所有朋友一起搶票,才終於如願。
對於真假唱的問題
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
根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款:演藝人員不得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年9月,《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範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指出,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的實地檢查,現場核驗演員信息及演齣節目內容,嚴禁擅自變更演員及演出內容,嚴禁假唱、假演奏等違法違規行為。
截至發稿,五月天方面對於此事暫時未做出回應。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李威傑接受縱相新聞採訪時表示,此事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的條款。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封面新聞,北京天平(長沙)律師事務所劉京成認為,消費者可以先通過行政途徑舉報,確認假唱違法事實。如果確實有相關事實,消費者可以以此起訴,主張假唱方違約,要求退票並賠償。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上觀新聞、封面新聞、縱相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