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8年以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石化公司)進口一批吸附劑催化劑、反應器及系統零部件,價值約6.6億元。該批貨物主要用於建設4000萬噸/年煉化一體化特大型石化企業,總投資1730億元,是目前世界投資最大的單體產業項目。浙江石化公司委託寧波新諾亞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新諾亞公司)辦理進口貨代業務,貨物存放於世天威(寧波保稅區)物流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寧波龍星物流有限公司相關倉庫。雙方因倉儲費用結算等方面原因產生糾紛,寧波新諾亞公司遂指令倉庫不予放貨。
由於爭議金額僅1000萬元左右,遠低於被扣貨物價值,如不及時解決,後續可能導致浙江石化公司日均損失100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且對項目投產進度造成重大影響。在協商無果後,浙江石化公司以寧波新諾亞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交付其代理清關的貨物為由,於2019年7月18日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責令寧波新諾亞公司立即交付相關合同項下的所有吸附劑催化劑、反應器及系統零部件,浙江石化公司並向法院提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1500萬元的擔保函及該請求人的擔保函作為擔保。

【漢濟律師論法】
寧波海事法院認為,寧波新諾亞公司依約不享有貨物留置權,其拒不交付貨物的行為屬於需要糾正的違約行為,且案涉貨物系浙江石化公司重點工程急需物資,情況緊急,雙方之間的糾紛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2019年7月25日,該院裁定:一、准許請求人浙江石化公司的海事強制令申請;二、責令被請求人寧波新諾亞公司立即交付存放於世天威(寧波保稅區)物流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寧波龍星物流有限公司相關倉庫的相關合同項下的所有吸附劑催化劑、反應器及系統零部件。後寧波新諾亞公司提起複議,寧波海事法院駁回寧波新諾亞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民事裁定。
同日,寧波海事法院發出海事強制令,命令寧波新諾亞公司立即向浙江石化公司交付貨物,並於次日向寧波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漢濟律師提醒】
長三角地區港口資源豐富,自然條件優良,“形成合力分工、相互協作的世界級港口群”是《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針對長三角地區港口發展提出的具體要求。港口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海事司法審判的保障和服務,海事強制令就是海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海事強制令的作用在於及時控制事態的惡性發展,避免因長時間的案件審理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防止後續判決難以執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請求人提供充分擔保的情況下,依法支持了請求人的海事強制令請求,成功處置因扣貨引發的糾紛,避免了因訴訟產生的額外損失無限擴大。既保證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又將涉訴企業的經濟損失降至最低。
公正、高效、權威審理海事案件是海事法院的重要職責,也是維護地區發展利益、增強長三角地區經濟發展動能的有力保障。海事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靈活適用海事強制令制度,從保障民營企業合法經營的立場出發,完善司法服務舉措,提升司法服務水平,為企業健康發展排憂解難,彰顯了司法的溫度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