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法合體到民刑分立的流變

2022年10月08日11:02:52 歷史 1457

諸法合體到民刑分立的流變 - 天天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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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越秀山伍廷芳墓塑像,其墓志銘由孫中山先生題寫。伍廷芳,清末民初傑出的政治家、外交家、法學家,近代中國第一位法學博士,曾主持簽訂近代中國第一個平等條約《中墨通商條約》。

  一般認為中國法律產生於夏朝。隨着私有財產的出現,在一些富有者的意識里,逐漸產生了私有觀念。在《詩經·大雅·大田》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反映出平民也有了少量的田產。私有財產的產生,極大地推進了法律特別是民商事性質的法律的發展,而法律的貫徹施行,推動了法官和審判制度的形成。

  1.

  在兩周的銅器銘文中,記載了民事訴訟方面的案例。如《曶鼎》銘文中的“寇禾”案,講述饑荒之年,匡季指使屬下奴隸搶了曶十秭的禾,曶以此起訴匡季於裁判官東宮。東宮責備了匡季的侵權行為,經過多次調解,匡季同意賠償二十秭的禾,於次年交付,如不能履約,則罰至三十秭的禾。這起案件是貴族間的訴訟,由上級貴族東宮裁判。因雙方都是有一定身份的貴族,故採取調解結案。

  古代中國法有一個鮮明特點:法由禮演變而來。禮,最初就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謂之若豐。推之而奉神人之酒亦謂之禮。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禮本是祭神靈和祭人鬼的器具,後來供祭的酒也稱為禮,以後對於進行祭祀的各種活動也都稱為禮。禮由原始狀態逐步被氏族習慣演化而具有一定法的性質和作用,著名法學家梅仲協認為:“依余所信,禮為世界最古老最完備之民事法規也。”在清末禮法之爭中,洋務運動的中堅、清末變法的主要推動者張之洞在奏摺中,謂:中國“古昔聖王,因化制禮,准禮制刑。凡刑之等差,一本乎倫之秩序、禮之節文而合乎天理人情之至也”。

  原始社會的法律整體上是寬和的,側重於訓導,同時輔之以金錢抵贖。從抵贖方面來看,有學者作了深入考證,“古欲訟,先以財物為抵,然民事與刑事不同”。“訟者,蓋今所謂民事。獄者,所謂刑事也,訟輕,故人束矢;獄重,故人鈞金”。

  “明德慎罰”的思想,是西周統治階級法思想的核心內容,對後期中國法的影響甚巨。《左傳·成公二年》載:“明德慎罰,文王所以造周也。”這是西周統治者鑒於殷紂王恣行暴虐,濫刑無辜,奢侈無度,身死國滅的教訓,而提出的法的原則。其中的“慎罰”就是謹慎地實施刑罰,其具體原則包括:謹慎斷獄;定罪量刑區別故意與過失及行為人的態度;依法定罪,罪刑相當;不干預獄訟;因時制宜,寬嚴適當的刑事政策。

  在春秋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吸收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變法過程中制定了《法經》,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從篇目結構上共有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六法,在編纂體例上開創了編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體系,《法經》體系和原則,甚至一些條文,不但保留在秦、漢、魏、晉的法典中,還對後世立法產生影響深遠。

  《漢書》卷九十《酷吏傳第六十》載酷吏尹賞傳。永始、元延年間,漢成帝懈怠朝政,外戚驕橫放肆,長安城中的遊盪少年合夥殺害官吏,城裡烏煙四起,盜賊們路劫行人,大街上死屍擋道。尹賞臨時擔任長安縣令,並得到特權可以隨機從事。尹賞到任後,修建長安監獄,向地下打出許多深洞,然後用大石頭蓋在洞口之上,並稱這些洞為“虎穴”。完工後,部署戶曹、屬吏等下屬,讓他們分別舉報長安城中的輕薄少年和不服管教的惡劣子弟,對無本地戶口的商販工匠而身着危險服裝,手持刀劍兵刃的,也悉數查記,認定為危害社會治安的“盜賊”,共得數百人。尹賞親自加以檢視,將其依次投入虎穴之中,最後以大石頭蓋上洞口。

  幾天以後打開石頭,下面的人都已橫七豎八地相枕而死,於是便將屍體取出,分別掩埋並各插木樁,寫其姓名,一百天以後,才讓死者家屬各自挖出屍首取回。死者家屬們號啕大哭,過路之人也都為之嘆息。有人歌之曰:“安所求子死?桓東少年場。生時諒不謹,枯骨後何葬?”

  尹賞到長安視事數月,盜賊便停止活動,外來盜賊由於害怕紛紛逃回原籍,不敢再有窺伺長安之念。尹賞將外來的商販、工匠都視為盜賊,顯然是混淆了刑民界限,列入酷吏正當其名。此後,尹賞因其殘酷殺戮而一度被免職。

  2.

  《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立法傳統的集大成者,它承上啟下繼承並發展了中國傳統法律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性質,將近現代意義層面的基本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經濟法等融為一體,採取刑事立法的形式,幾乎都圍繞着罪和刑分別加以規定、解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違規,甚至一些在今天看來只是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都被規定為犯罪,有的還是嚴重的犯罪。諸法合體的古代中國法典體例維持兩千多年,直至二十世紀初清末沈家本修律時才被打破。

  值得一提的是,《唐律疏議·雜律》對動產買賣行為的規定相當具體,如買賣的標的質量必須合格,符合標準,對於質量不合格的官府要沒收其商品,標準不符合的要退還原主,同時還嚴格禁止欺行霸市。

  《唐律》高度重視借貸契約,並專設“負債違契不償”的罪名:“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負百疋之物,違契滿二十杖七十,百日不償,合徒一年。”對不計息的債權可以向官府起訴,請求官府以刑罰處罰違契不償的債務人,並強制執行實現債權。

  從法的發展史上來看,儘管古代民刑不分,但其實在法律誕生之日起,民事法與刑事法、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就已經有了一定的區分;儘管在處罰方式上民事處罰方式與刑事處罰方式並用,但兩者已醞釀著分離。這個過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是由當時人們的生活狀態、認識水平所決定的,不能用今天的標準來苛求古人。

  至明朝,因商品經濟發展,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法令、詔敕大量增加,在法律體系中民事法律佔比有所增加。明朝《大明律》創設《錢債》一篇,債已含有借貸之債、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意義,這是我國古代民事立法史上的一個重大進步。

  明代法律規定無效契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私捏文契、虛錢實契無效;二是有強索、欺詐之行為的契約無效;三是主體不合法的契約無效;四是標的物不合法的契約無效。違法契約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成立的有效契約則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如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強制履行、牽制債務人財物、以工折酬、罰金、名譽責任和人身責任等。

  清朝的《戶部則例》已經具有民事法規的性質,一些地方制定的《省例》《章程》中,也有關於民事法律內容,但總體而言,其法典體例固有的民刑不分依然不變。

  3.

  近代中國首次提出關於民事立法主張的,當屬康有為在《上清帝第六書》中的提議:成立“法律局,考萬國法律公法,以為交涉平等之計,或酌一新律,施行於通商口岸,以入萬國公法之會”。1902年,清廷斟酌利弊,下達了修律的上諭,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1904年,作為法律起草機關的修訂法律館正式辦公,並在以後的一段時間裡,先後翻譯了德、日、法、俄等國的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進行了舊法的修改工作。

  1905年,沈家本、伍廷芳上奏稱:東西方各國裁判所參照的法律都是民刑分開的,民事是指戶婚、田產、錢債等,刑事指命案、賊盜、鬥毆等,中國民事刑事不分,才導致了錢債、細故、田產等紛爭也用刑罰處置。

  清政府宣布修訂法律之後,第一步是對沿用已達160餘年的《大清律例》作局部調整。經清廷同意,於1910年正式完成《大清現行刑律》,並於同年5月5日由清政府批准頒行。這是一部過渡性法典,只是在形式上將《大清律例》加以“修改、修並、續纂、刪除”,沒有脫離傳統法律“諸法合體”,只是對涉及分產、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者不再科刑,作為“折中新舊”的表示。1911年初,清末修訂的《大清新刑律》公布,這是中國近代第一部刑法典,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和修改過程中,清末修律的“禮法之爭”甚為激烈。值得一提的是沈家本先生,這位光緒九年(1883年)的進士,精於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中國學術傳統中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他66歲時始接觸和學習國外法律,希望將儒家的道德準則同歐洲的刑罰機制結合起來,重視刑輕仁政的理想。沈家本先生一首詩表明了他修律時的心境:“吾學於今世界新,普通卒業始為人。小同喜有傳經手,裁製還須老斲輪。”這種學習精神和修律的勇氣令我們後生敬仰。

  在制定刑法的同時,清政府已開始注意西方法學中關於法律門類劃分的一些理論與實踐。1907年,憲政編查館提出了進一步修訂法律的方案,1911年修訂法律館完成全部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大陸法系中德國式民法草擬,共分五編,即: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其中,在債權編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草案曾提交資政院審議,但直至清朝滅亡也未能公布。雖然清末並無專門的民法。但這部民法草案結束了我國長達幾千年的“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狀態,儘管這一區分並不徹底。

  北洋政府期間除援用清末法律外,特意指出“惟民律草案,前清時並未宣布,無從援用,嗣後凡關民事案件,應仍照前清現行律中規定各條辦理”。北洋政府針對新情況,設置專門編纂機構,對刑事立法非常重視,先後兩次制定刑法草案。1914年2月,法律編查會着手起草民法典,第二年編成親屬編。1918年7月,修訂法律館參照大清民律草案,擬定民法,至1926年完成,並通令可把這一草案作為條例援用,不作正式法典頒行。1929年1月,南京國民政府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5月,公布民法典總則,至1931年《中華民國民法典》頒布。至此,民刑徹底分立。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廢止國民黨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典》在內的《六法全書》的法律效力。

  新中國成立後,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即着手組織力量開始起草民法典,歷經坎坷,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一部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和宣言書。真誠地期待,這部民法典能伴隨着新時代的腳步聲,走進我們的生活,走進我們的心底。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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