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關於對新大正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正”或“公司”)的關注函。深交所就新大正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表示關注,要求新大正說明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的具體背景;結合公司目前實際經營情況、外部經營壞境、未來發展規劃等的變化情況,說明本次調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前期考核指標設置是否審慎、合理;說明是否通過降低業績考核要求向激勵對象變相輸送利益等。

深交所關注函截圖
關注函稱,2023年8月5日,新大正披露《關於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的公告》,調整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均為,以2020年度數據為基數,2023-2025年營業收入需分別增長200%、280%、360%,凈利潤需分別增長150%、210%、280%;調整後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為,以2022年度數據為基數,2023-2025年營業收入需分別增長20%、50%、90%;凈利潤需分別增長0%、30%、75%。深交所對上述調整表示關注,請新大正核實並說明以下情況:
1、新大正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均顯示,新大正考核指標的確定綜合考慮了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等因素,綜合考慮了實現可能性和對公司員工的激勵效果,指標設定合理、科學。請說明原業績考核指標設置的具體背景,結合新大正目前實際經營情況、外部經營壞境、未來發展規劃等的變化情況,說明本次調整的原因及合理性,新大正前期考核指標設置是否審慎、合理。
2、請結合業績考核指標、實際經營情況、同行業可比公司等詳細說明本次調整後的業績考核指標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激勵效果,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發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
3、新大正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佔比分別為54.66%、72.00%,請結合激勵對象任職情況、業績考核指標設置等說明新大正是否存在通過降低業績考核要求向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激勵對象變相輸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8月5日,新大正發佈於調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的公告,公告稱,公司於2021年2月推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綜合考慮當時的宏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態勢、公司未來發展規劃及激勵效果等因素,對2021年至2025年各考核年度設定了具有挑戰性的業績考核目標。並於次年繼續推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目標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保持一致。
上述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面對宏觀經濟形勢等客觀因素的超預期影響,公司克服困難,實現了經營業績的穩定增長,超額完成了2021年度目標,但2022年度業績完成情況較目標仍有一定差距。基於上述情況,原先設置的2023-2025年度業績考核指標實現難度大,不能充分調動員工未來工作的積極性。
經充分考慮綜合考慮了宏觀經濟環境、公司歷史業績、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規劃等綜合因素後,公司擬調整上述限制股票激勵計劃中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目標,兼顧戰略目標達成和業績可實現性,同時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更加有效地發揮股權激勵效果。本次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調整後,以2022年度數據為基數,2023-2025年營業收入需分別增長20%、50%、90%;凈利潤需分別增長0%、30%、75%,上述兩項指標同時達成方可解鎖,調整後的業績考核目標設置更加合理,並仍然具有挑戰性。
公告表示,公司本次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目標的調整,綜合考慮了宏觀經濟環境、公司歷史業績、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調整後的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仍然具有挑戰性,同時兼具了成長性與可達成性,有利於充分調動激勵對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持續發揮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本次調整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價格的情形,有利於公司的持續良性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新大正8月5日公告截圖
讀創財經綜合
審讀: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