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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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高法(2002)105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3月21日第19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審判工作需要,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的。“後果特別嚴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被害人重傷、三人以上輕傷的;
(2)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3)具有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虛報註冊資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虛報註冊資本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雖未受過處罰,但多次虛報註冊資本的;
(3)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20萬元以上並占其出資額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100萬元以上並占其出資額的30%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雖未受過處罰,但多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五、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數額巨大”,是指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經濟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
(2)給投資人、債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停產、停業、倒閉、破產等嚴重影響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東、債權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股東、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300萬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1萬元以上為標準;“數額巨大”,以10萬元以上為標準。
七、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2萬元以上,單位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50萬元以上的。
八、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規模大、經營時間長,或者給公民、國家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
九、高利轉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十、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偽造、變造金融柰證,面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份以上的;單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0份以上;單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十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後果嚴重”,是指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給投資人、債權人造成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二次以上的;
(2)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二內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內幕交易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內幕交易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因內幕交易受到過行政處罰,但仍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三、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個人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萬元以上、機構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情節特別惡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誘騙,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因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受過行政處罰,仍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的;
(3)偽造交易記錄、逃避審查,影響極壞的。
十五、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十六、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較大損失”,是指個人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個人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
十七、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個人違法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個人違法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
十八、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個人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個人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單位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造成較大損失”,是指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十、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二十一、洗錢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洗錢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多次洗錢的;
(3)洗錢行為引起新的嚴重犯罪的;
(4)洗錢行為影響對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時偵破的。
二十二、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食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數額特別巨大”,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其它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
(2)因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受過行政處罰,又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
(3)將騙取的贓款用於違法活動的。
“其它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與銀行信用卡業務人員、特約商戶人員相勾結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
(2)採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惡意透支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十三、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活動的;
(2)因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活動的;
(3)有價證券詐騙的規模大、被騙人數多、影響而較廣的。
“其它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有價證券詐騙他人急需的生產、生活資料的;
(2)利用有價證券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醫療款物的;
(3)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四、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數額較大,多次騙取出口退稅的;
(2)因騙取出口退稅受到過行政處罰,但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3)將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用於違法活動的。
“其它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十五、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萬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4)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100份(套)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0萬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500份(套)以上的。
二十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二十七、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因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萬份(套)以上的;
(4)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馳名商標標識或人用藥品商標標識100份(套)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0萬份(套)以上的;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馳名商標標識或人用藥品商標標識500份(套)以上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二十八、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九、串通投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三十、合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十一、非法經營罪。除司法解釋已有特別規定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可視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視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之一。
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外,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圖書10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2000張(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圖書20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60000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三十二、強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強迫交易的;
(2)強迫交易數額5000元以上的;
(3)造成被強迫者人身傷害或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4)具有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十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3)多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4)虛假證明文件持有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進行違法活動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
三十四、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十五條、逃避商檢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十六、聚眾哄搶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參與哄搶人數較多的;
(2)哄搶數額不大,但哄搶次數較多的;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的;
(4)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的;
(5)哄搶一般歷史文物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哄搶重要軍事物資的;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的;
(3)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的;
(5)由於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的;
(6)由於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三十七、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侵佔的;
(2)侵佔重要物品,數額較大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十八、職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三十九、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3)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度困難的;
(4)挪用國際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十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十二、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
“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四十三、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4)強行索取財物或多交受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四十四、行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刑。“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即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以行賄論處。
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多次行賄的;
(3)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的;
(4)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
“使用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
(3)為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救災、救濟、優撫、扶貧、教育等特定款或用黨團費行賄的;
(4)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四十六、對單位行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
四十七、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3次以上或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4)案發後,為行賄、受賄雙方通風報信、出謀劃策、隱匿證據,逃避法律制裁的。
四十八、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3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行賄數額雖不及上述數額標準,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十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巨大”,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五十、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隱瞞不報的境外存款數額摺合人民幣在30萬元以上的。
五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五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本《意見》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參照執行。本《意見》的規定如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抵觸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