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輕狂的阿偉一直想要走出“愛情的墳墓”,但等他真正走出來後,又開始悔不當初。他想起前妻劉紅的勤儉持家、吃苦耐勞,同時又想到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覺得自己對婚姻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聽到劉紅離婚之後生活並不如意後,已經痛改前非的阿偉主動幫助劉紅。而這兩年見過人間冷暖的劉紅,對阿偉的善意十分感激,又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後,兩人決定重新搬到一起,對外稱已經複合了,但他們並沒有重新登記。
一年後的某天,阿偉不幸出了一場車禍,因受傷太重沒能搶救回來。而阿偉的父母不承認劉紅和阿偉的夫妻關係,不僅拿走了阿偉的遺產,還領走了車禍後的賠償金。劉紅不服,認為自己作為阿偉的妻子,有權繼承阿偉的遺產,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那麼法院會支持劉紅的訴求嗎?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判斷劉紅有沒有繼承權,只要確認她和劉偉之間是不是夫妻關係就可以了。如果是夫妻關係,那麼作為妻子,享有繼承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本案中,劉紅和阿偉破鏡重圓後,並沒有重新登記,這意味着他們所謂的復婚,只是兩個人搬回原來的房子繼續生活,在法律上,雙方不屬於夫妻關係,而屬於同居關係。
復婚並不是兩個人搬回原來的房子繼續生活那麼簡單,必須再去民政局登記領證。如果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再拿一次結婚證,雙方就不屬於夫妻關係,而屬於同居關係。結婚和同居在法律後果方面有天壤之別,同居關係是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的,很遺憾,劉紅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係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託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