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燕钦国决定逮捕

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滨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燕钦国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燕钦国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政协原常委,滨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燕钦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燕钦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贪欲膨胀、滥权妄为,把手中的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项目审批、土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燕钦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燕钦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燕钦国简历
燕钦国,1972年9月入党,1969年9月参加工作, 业余大学学历,会计师。
1969.06—1971.12 桓台县化肥厂工人;
1971.12—1972.12 桓台县起凤公社团委书记;
1972.12—1976.09 共青团桓台县委常委、副书记(其间:1975.09—1976.09 桓台县农业学大寨工作队田庄分队副分队长、宗王大队工作组组长);
1976.09—1980.06 桓台县委常委、县革委会副主任;
1980.06—1982.07桓台县委常委、共青团县委书记,共青团惠民地委宣传部部长;
1982.07—1986.07共青团惠民地委副书记(其间:1984.09—1986.07在惠民地委党校大专班学习);
1986.07—1987.03惠民地区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87.03—1989.06 中共邹平县委常委、副县长;
1989.06—1992.06 中共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06—1993.03 滨州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3.03—1994.08滨州地区行署专员助理、党组成员,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4.08—1996.06 滨州地区行署专员助理、党组成员,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地方税务局局长(1993.07—1996.06在山东干部函授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1996.11 滨州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地方税务局局长;
1996.11—2001.01滨州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其间:1998.12—2000.12 在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1.01—2007.03 滨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07.03—2008.01 中共滨州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8.01, 滨州市政协主席,秘书长。
曾任山东省滨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程利云决定逮捕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程利云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程利云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程利云简历
程利云,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甘肃酒泉人,大学学历,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7月至1988年4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小学教师;
1988年4月至1990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文教卫生科干部;
1990年11月至1993年11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文卫局副局长;
1993年11月至1995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防疫站站长;
1995年6月至2001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计经委副主任、主任;
2001年6月至2006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副主任(副处级);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6年6月至2011年4月 青海省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州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州国资委副主任(副厅级);
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 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 青海省海西州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德令哈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
2020年8月退休。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姚凯决定逮捕

安徽省合肥市原副市长、市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姚凯(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姚凯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姚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姚凯初心不正,党性丧失,品行败坏,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一路贪腐,近于全面破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接受旅游安排,违规为亲属谋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欲熏心、贪婪成性,罔顾公共利益,公然利用执掌城建工程项目职权,与不法商人相互勾连,吃里扒外,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姚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姚凯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姚凯简历
姚凯,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安徽庐江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中央党校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90.08--1993.09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三级警司
1993.09--1999.10 合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处科员、秘书三处秘书
1999.10--2004.06 合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室副主任、秘书二室副主任
2004.06--2005.03 挂任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03--2006.06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
2006.06--2006.10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6.10--2007.12 合肥市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12--2008.06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8.06--2008.10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2008.10--2009.05 合肥市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市有轨电车公司筹备组组长
2009.05--2009.11 合肥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市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07--2013.12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3.12--2014.01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正县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4.01--2014.03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正县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4.03--2014.0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4.04--2017.02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7.02--2017.0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2017.04--2019.02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9.02--2019.11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9.11--2020.12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0.12--2022.01 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2.01--2022.06 合肥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顾艳华决定逮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顾艳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艳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罔顾粮食安全,背弃职业操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公款吃喝;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下级单位违规设立“小金库”;生活上追求低级趣味,热衷于贪图享乐,借赌敛财。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攫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个人决定将公款挪作他用。
顾艳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顾艳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顾艳华简历
顾艳华,男,汉族,1961年10月生,辽宁庄河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7月至1994年2月 青海省马坊面粉厂、粮油综合厂生产科技术员、副科长、科长;
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 青海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1995年2月至1996年3月 青海省贸易厅粮食业务处副处长;
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 青海省第二面粉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
1997年3月至1997年11月 青海省丁香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 青海省贸易厅总经济师;
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 青海省粮食储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 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
2004年3月至2015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局长、机关党委委员、书记;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11月退休。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