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道”这一职务御史写的文章不下十篇,但每次总是有读者提出一些别有创意的问题。本文的创作思路也是来自读者的提问,问题看似很简单:道员是知府的上级吗?
乾隆朝以前道员不是正式官职且品级不定
清代的道是沿袭明代而设置的,分为分守道(布政司衙门派出)、分巡道(按察司衙门派出)。分守道主管钱粮,分巡道主管刑名。
道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府与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临时性的差遣。
因为具有差遣性质,所以道员的人选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有些重要的地区,派出布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或是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事务较简的地区则由佥事、同知(正五品)出任。
如此一来便会出现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道原本是介于省与府之间的一个行政机构,而且道一般都兼辖一府或数府。但反映在品级上,却出现了道员比知府级别低的情况。
职务与品级的不对称,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道理很简单,一个正五品的道员在正四品知府面前,那是无论如何也强硬不起来的。
乾隆以前,道员尚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官编制,所起到的作用也不明显。乾隆十八年,乾隆皇帝下了一道上谕,首先解决了道员的编制问题,取消了以往名目繁多的兼衔,将道员定为正四品官。文献的记载为“直省守巡各道,著俱为正四品,停其兼衔”。
十八年这道上谕只是把以前复杂的情况简单化了,但没有从法律层面确立道员与知府的隶属关系。
乾隆二十八年,乾隆帝再次降谕:“外省知府向为正四品,今道员既裁去兼衔,统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属,自应量为区别。著将各省知府改为从四品。”
这道上谕下达之后,道员与知府官品有了等差,隶属关系才算正式确立。顺带提一句,清代的官制在乾隆朝基本完善定型,所以诸位在谈及某些职务的时候,一定要区别对待。
有了隶属关系并不一定就是上下级
区分道员与知府的关系,不能按照搬府、州、县那样去看待。这是因为道员的职掌是有侧重性的,主要偏重巡察,以监督、稽核官吏,整饬吏治,这也是道员设立的主要动机。
如果用现在的情况进行对比的话,道员就好比是省纪委派出的监察组。在具体行政方面,道员是不可以干涉地方政务的。
前面说了,道员有兼管辖区钱粮、刑名的职能。不过这是一种狭义的说法,所谓的钱粮,是指不定时盘查所属府、直隶州的仓库;所谓的刑名也仅仅局限于监督。
清代的刑名比较复杂,以命、盗案为例,刑部规定需要采取四级审核制。比如州县发生的命案,第一级必须在州县衙门进行验尸审理,然后将报告递交至府,按察使衙门是第三级,督抚衙门是第四级。
案件只有经过四级衙门的审核无误后,方能递交刑部。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府的复审直接对按察司,而直隶州、直隶厅与府属于同级别的单位。但他们辖区内发生命案,却要长官亲审。
也就是说,直隶州、直隶厅是直接对按察司衙门负责的,中间就少了一道复核程序。所以道的出现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按规定,直隶州、直隶厅所审的百姓命盗案,就有该管道复审,再转达按察司。
节制辖区绿营也是道的一个重要职掌,因为知府及其以下地方长官没有被赋予军权,故而道一般都要加上一个兵备衔。在其辖区内,绿营军队的都司、守备等武官对道执属员礼。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冷门的知识点,清代的督抚提镇等高级官员设有“标”,即直属军队。总督称“督标”,巡抚称“抚标”等等。其实在清初时,也曾设有“道标”,康熙以后取消。
道员与知府的主要区别在于,道员不是集诸务于一身,不总管全盘政务。像地方人事、文教、农桑、风俗、公益、赋税征收等事务,一概不能参与。
而在这些方面的政务,知府享有全权,也无需向道员汇报,而是直接向布、按二司负责。似可认定,道员与知府有隶属关系,却也不是完全的上下级关系。
清代的道一般都有自己的辖区,少则一个府,多则几个府。至于管辖多少个府,从官名上一看便知。比如浙江杭嘉湖道,即辖杭州、嘉兴、湖州三府。
全国各省中,若以管辖区域而言,江西抚建广饶九南道所辖区域最多,分管抚州、建昌、广信、九江、饶州、南康六府,在道的编制中属于“请旨缺”。
可以看出道员的职掌从本质上来说带有督巡、监察色彩,与都察院有着类似的性质。讲到这里也有一个知识点,那就是道员虽是文官,但其补服用的却是“兽”,与都察院各官一样,皆为獬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