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总督是清朝中后期封疆大吏之首,其权利和地位远超其他总督,李卫、曾国藩、李鸿章、荣禄、袁世凯,听这些名字就知道直隶总督的含金量了。
直隶总督之所以被称为疆臣之首,主要因为其如下的权利。
一、军事指挥权
1. 直隶地区军事调度权
直隶总督,正二品,一般加授兵部尚书和督察院右都御史,升至从一品;为了彰显地位,甚至加授大学士(或者说由大学士担任),升至正一品。
之所以加兵部尚书,是因其承担拱卫京师的重任,可掌管直隶省及周边地区的军事事务(限绿营军,八旗军由都统和驻地将军管辖)。
2. 周边三省军事调度权
这个是大部分督抚难以企及的,直隶总督名义上仅管辖直隶省(今河北大部及周边地区)。但必要时还可紧急调动河南、山东、山西三省的驻军。
例如晚清镇压捻军起义等危机中,直隶总督有权调动三省军队围堵,行使这一权力。
▲清末的巡防营,就是从绿营部队中精简出来的
3. 北洋水师、新军统领权
晚清时期,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领导北洋水师及北洋新军(如袁世凯编练的北洋六镇)。这一职权使总督掌控清朝最强大的军事力量,成为国防事务的核心决策者。
也正是北洋新军,开启了清廷之后的北洋时期。
二、地方行政权力
1. 民政财税权
在清朝大部分时间内,直隶总督下并不设立巡抚,不会出现其他地区的督抚权利之争。
所以,直隶总督的全称为“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直接统筹直隶省的民政、治安、河道治理及财税,并兼任巡抚职责,完全不存在分权的问题。
2. 官员监察与考核权
直隶总督对辖区内道、府以下文官及副将以下武官拥有监督权,可单独参劾违规官员。每三年文官考绩(大计)、每五年武官考绩。
3. 制定地方则例权及诉讼审判权
直隶总督可在不违背清廷规制的前提下,根据直隶省实际情况制订官民共同遵守的则例,并颁布施行。此类则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体现了总督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权。
直隶总督拥有重大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可审理地方积案并弹劾贪腐官员。其司法权力覆盖直隶省全境,是地方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威。
4. 河道与盐务管理权
直隶总督兼任河道总督,负责境内河道疏浚;兼任长芦盐政,监管制盐业财政收入。
负责审查监督盐务、河道等专项经费的使用。例如乾隆年间,直隶总督兼管长芦盐政,掌控山海关至黄骅盐场的财政命脉。
三、外交与洋务特权
1. 兼任北洋大臣
自李鸿章起,直隶总督常兼任北洋大臣,主管北方通商口岸(天津、营口、登州)的外交、洋务及海防事务,包括组建北洋水师、管理铁路与电报等近代化项目。
北洋大臣还直接参与全国性的洋务决策,成为清廷与列强交涉的重要代表。
2. 外交主导权
外国使节来华需先通过北洋大臣接洽,再由其转呈总理衙门。
李鸿章任内,北洋大臣实际承担了清廷大部分外交事务,甚至主导了《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重大谈判。
▲辛丑条约
四、特殊监管与礼制特权
1. 护陵与旗务管理
直隶总督负责护卫清东陵与西陵,统辖驻守皇陵的绿营兵,并监督旗人在直隶地区的圈地行为及内监家属的胡作非为。
2. 少数民族事务管辖
直隶北部与蒙古接壤,总督需处理满、蒙、汉等多民族事务,协调理藩院与地方关系,维护京畿稳定。
其实直隶总督之所以成为督抚之首,核心还是因为其接近中枢的地理位置。当然如此位高权重,清廷也不得不防。
比如在直隶省范围内的顺天府尹、九门提督、热河都统等,并不归其管辖,还对其监督防范。
其中九门提督和热河都统,品阶上甚至不弱于直隶总督,经常由正一品或从一品的大员坐镇。
而顺天府尹虽仅为正三品,但直接管辖京师及周边21县,负责治安、祭祀等事务,且可绕过刑部直接受理全国案件。因其直属皇帝,直隶总督虽品级更高却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