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520绍兴
来源:老酒日日醉
大家都爱吃
有二种肉,我认为身为中国人是一定要吃的,一种是猪肉,这涉及民族传承。另一种是狗肉,这涉及个人权利。
江南的食狗肉风俗,认为狗肉性热,冬天吃了热身,夏天吃了上火。而岭南两广地区,偏偏要在夏天吃,还要配上多糖的荔枝,认为吃了后夏天不生疮。今天是夏至,本来订了机票要去玉林参加荔枝狗肉节的,结果早上误机了,遗憾没有成行。
越来越感受到的趋势是,吃狗肉的自由会被干涉。除去来源合法,卫生检疫这类理由,我最不能接受,把禁食狗肉视为一种文明进步。2017年台湾通过立法,禁食猫狗,一位议员激动的声泪俱下,大呼,有生之看到立法通过,死可瞑目了。把个人对狗的感情,凌驾于他人自由之上,算什么文明?实是干涉私域权利的暴政恶法。
养狗和吃狗本都是私域内的行为,纯由个人生理或情感需要而定,无涉他人利益,何罪之有?即使从动物权利的角度说,受益还是受害亦难有确定的标准。养狗固然可以让狗个体活的相对舒适和长寿。但很难说,出于人的需要的强迫训练、断尾、阉割、刻意保持残疾性状,对于狗整个物种是好事。食用狗肉让狗受益,也并非不能解释,控制个体的数量对于种群本身有益,且相当多的肉用动物,均得益于人类的食用而种群庞大。
立法只能针对公域中的权利冲突,而养狗对公域影响是显著的,有卫生问题,有环境问题,狗更是一种危险的动物,随时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随手查新闻,《深圳商报》报道2018深圳每月平均犬伤1万人。《浙江日报》报道温州2018年犬伤7万人。中国疾控中心数据,2018年,中国狂犬病报告发病443人,死亡426人。
社会上食用狗肉,招至抗议,往往是爱狗者认为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爱心,受到了其他人类的公然亵渎,所以屡屡发生无视他人财产与生命安全的“驾车拦狗”事件。感情伤害不可量化且无法客观证明,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独自承受感情伤害,是必要的素质与能力,不然你还能和别人恋爱分手吗?再则,吃猪肉不伤害他人感情吗?
这部分人类,被狗绑架了感情,反而对同类异常凶狠。把对自己一条狗的感情,扩大到要给于整个物种一种特权,甚至要与人平权或高于他人人权,这非常荒唐。所谓的狗通人性,只是狗和人类长期生活中,进化出的行为反馈模式,表情、眼神、行为都只是固定套路的表演,被天真的人类所解读而已,狗本身对并不理解,是无意识的。主人亡故,狗守着故士,并非狗动情,只是它原来的一套固定执行程序,没人去触发和启动了,它那里傻等而已。狗和主人的尸体独处,狗吃掉主人尸体是很常见的事件。
我并不反对养狗,也不讨厌狗,也养过狗。但狗就是狗,在家是宠物,脱离了主人就是流浪动物。我儿子特别怕狗,但平时我不妖魔化狗。基本就是提醒他,如“遇到狗千万不要跑,跑了,狗会追的,狗搞不清楚,你是猎物还是玩伴”,“不要逗狗,摸狗,那怕是看上去很憨的,搞不好人家就在发情期,难受着呢”,“不用太怕狗,狗一般不会攻击人,遇到最好的做法是无视它们路过。”
但我非常讨厌狗主人说,“我们家的狗不咬人”。狗不咬人,还配为狗吗?狗是食肉动物,捕食的天性仍在。说自己的狗不咬人,言下之意是,“如果你被我家的狗咬了,是你自己有问题。” “因为我们家狗不咬人,为什么偏偏咬你,是你自己招惹的吧?” 把一只危险动物带到公共空间,还厚颜无耻的强词夺理,我认为这是一种对他人态度上的冒犯,必要的回击就是,“你这只狗的肉肯定很好吃”。
我支持对于养狗要立法管理,即要明确在私域的权利与自由,养也好,吃也好,公权不能干涉。更要明确,在公域狗作为人的财产是没有权利的,公域立法强调是养狗人的义务,本质是保护其他的人不受狗的伤害与影响。所以我的立法建议如下:
不必限制养狗数量或品种,只要你承担责任,养多少都是你的自由。
狗是财产,只是财产,合法登记和狗才能确定是主人的财产。
明确住宅内养狗自由,但影响邻居的,要民事赔偿,包括声音、粪便,气味影响。
鼓励小区业委会组织业主,制定有约束力的《小区内养狗公约》。也许无狗小区,房价会高一点。
对于狗伤人的,要提高民事赔偿标准,建议5000元起。对于主人有过错,对他人造人身损害的,要按刑事伤害处理。
无主之狗,明确猎杀无责。入室打狗为偷,公地捕狗为猎。无主狗,流浪狗不属于野生动物。
明确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捕捉流浪狗进行圈养,并可以不限目的进行交易。(你有爱心就养它到死,你为求财,你可以用来生小狗、卖狗肉。)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能证明是司机故意撞狗外,均为狗主人的责任。
自行宰杀自食狗肉自由,开店出售狗肉的需要有来源证明。
反对公开伤害和虐杀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