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消息,為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國家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防範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高風險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
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時,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不得侮辱、誹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不得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記錄、保存直播內容,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十日,並提供直播內容回看功能;直播內容中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於違反《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來源:國家網信辦網站、央視新聞
編輯:洋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