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手機跑腿配送丟失引糾紛,律師:消費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賠付

近日,北京的師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反映,今年5月底,他通過某外賣平台「跑腿一對一直送」服務,配送一部價值12400元的手機,此後卻遭遇手機丟失、配送員失聯、平台僅願賠付180元的維權難題。

新京報記者查詢公開資料發現,類似的配送糾紛並非個例。在黑貓投訴平台上,同類的投訴多達數十起。

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表示,若配送過程中意外導致物品丟失,那麼責任將先由配送合作商承擔,若配送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配送合作商可向配送員追償。外賣平台雖非直接僱主,但作為交易組織者,與消費者存在合同關係,若未審核配送員資質、未制定安全規範等管理失職,則需與合作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平台即便無過錯,基於保護消費者原則也應先行賠付,後續再向責任方追償。若後續調查有證據證明配送員將配送的手機佔為己有,且手機價值較高,那麼配送員的行為涉嫌侵佔或職務侵佔等刑事犯罪,應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手機配送途中丟失

師先生於5月30日通過某外賣平台使用「跑腿一對一直送」服務,向顧客配送一部價值12400元的手機,並支付配送費用36元。「手機為全新未拆封包裝,且用帶有蘋果logo的商品袋裝著,雖然我沒說是什麼商品,但配送員應該清楚袋子里是手機。」可當配送時間已超過當日原定送達時間,收貨方卻始終未收到手機。

師先生通過某外賣平台「跑腿一對一直送」服務配送手機。受訪者供圖

此後,師先生聯繫到配送員,對方先是聲稱手中訂單較多,送達時間會延遲。「可等我再次聯繫配送員的時候,對方說手機已經丟了,讓我直接找平台。」師先生稱,5月30日17時許,他將該情況反映至平台,要求平台方找回手機或全額賠償。但平台方回復稱,由於該訂單未進行保價,按照規定,只能按實際運費的5倍進行賠付。

師先生告訴記者,他並未接受上述賠付方案。經過數日與平台溝通,平台方表示,配送員願意從6月20日開始分三期進行賠付。「本來說是6月16日賠付一部分費用,後來改到6月20日,賠付時間一推再推。」但到了6月20日,師先生仍未收到賠付金額。此後師先生再次聯繫平台客服,對方稱配送員已經失聯,並表示要麼接受180元賠償,要麼選擇報警。

師先生稱,手機丟失當日,他就已報警。目前,警方仍在調查中,暫未立案。「6月24日,警方告訴我說,配送員找到了,配送員說手機在配送過程中丟失,但他現在沒錢賠,願意先賠一部分,過幾天發工資再賠一部分。」但截至目前,師先生仍未收到任何賠償費用。師先生表示,他現在的訴求是希望平台方能先行賠付。他認為,自己通過平台下單,訂單貨物在配送過程中遺失,理應由平台方和配送員共同承擔責任,而非由消費者承擔損失。

多起配送丟失事件陷賠付困境

事實上,類似的配送糾紛並非個例。新京報記者查詢公開報道發現,「消費者因貨物在配送過程中遺失而陷入賠付困境」的情況屢見不鮮。

2022年,石家莊的張女士通過外賣平台跑腿服務配送手機,送貨途中配送員失聯,手機丟失。在「黑貓投訴」網站,以「跑腿失聯」為關鍵詞搜索發現,同類投訴達數十起,涉及多家外賣、跑腿平台及快遞公司。而多數消費者遭遇了和師先生相似的維權困境,即物品配送丟失,所獲賠償費用遠低於物品的實際價值。

記者查詢多家擁有跑腿業務的網購平台發現,平台在下單頁面均提示:若未保價,最高賠付5倍配送費;價值500元及以下的物品保價費用為1元,501元至1000元的物品保價費用為2元,其他金額物品的保價費用為物品實際價值的0.5%,且所有幫送物品的總價值不得超過5000元。

在某快遞的「同城急送」功能中,同樣設有保價服務,保價費用與前述兩家外賣平台收費規則相同,但其幫送物品的總價值上限為10萬元。此外,記者諮詢該快遞平台客服了解到,若物品未購買保價服務,物品出現遺失,最高賠付7倍配送費。

「消費者可依法要求平台先行賠付」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配送員丟失物品,損失到底由誰來承擔」的相關話題曾多次引發社會關注。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對這類事件的責任歸屬問題進行了解讀。

常莎指出,在該事件中,若配送員在運輸過程中意外丟失手機,那麼配送員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首先由用人單位承擔,即配送合作商需為配送員行為,包括因配送員過失導致的物品遺失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配送員追償。

常莎律師表示,平台雖非配送員的直接用人單位,但作為信息中介和交易組織者,與消費者存在直接合同關係,需履行合同義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對平台交易行為負有合理管理、監督職責。常莎還特別提到,「若後續調查有證據證明配送員將配送的手機佔為己有,且手機價值較高,那麼配送員的行為涉嫌侵佔或職務侵佔等刑事犯罪,將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配送時間已超過當日原定送達時間。 受訪者供圖

此外,常莎認為,平台方發布的「未保價物品賠償最高為運費5倍」「保價物品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5000元」的規定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免除了平台自身義務,可能導致消費者在高價值物品遺失時難以獲得合理賠償。這類條款如果平台沒有明顯提醒消費者,或者藉此免除自身主要義務,將被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說,平台方不能以此減輕或免除自身的責任,消費者有權按物品實際價值獲得合理賠償。

在用戶遇到平台低賠付、配送員失聯且無力賠償的情況時,常莎律師建議,消費者可先與平台協商,依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平台履行先行賠付義務;也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行政投訴,督促平台改進服務與賠償機制;還可通過司法訴訟,依法追究平台與配送合作商的合同違約責任,或依據《民法典》主張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造成損失的賠償。

常莎提示,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應保留訂單、付款截圖等證據,仔細審查合同賠償與免責條款合法性。若選擇訴訟,下單截圖、支付記錄、手機購買憑證、報警記錄及與平台客服溝通記錄等,都是證明合同關係、物品價值、遺失事實及平台態度的關鍵證據。

6月28日,新京報記者從當事人師先生處獲悉,目前平台方已答應先行賠付,賠付金額到賬時間為下周日前。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