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交易事項,龍辰科技被監管出具警示函

極目新聞記者 劉閃

因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交易事項,近日,湖北證監局對湖北龍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雲、林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經查,2022年6月23日,湖北龍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龍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條bopp電容薄膜生產線,交易價格為852萬歐元。公司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直至2025年5月27日補充履行了審議程序並進行了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林美雲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娜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一條,對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林美雲、林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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