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智能設備傷人事件頻發,責任如何劃分?

當送餐機器人在餐廳穿梭、無人機在景區盤旋成為日常,這些帶著科技光環的智能設備,為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正悄然成為新的安全隱患……

無人機傷人事件頻發,曾有七旬老人因此而截肢

「在滕王閣五樓給媽媽拍照的時候,無人機直接沖我腦袋砸過來。我老公看到之後用手拍開,我和他均被劃傷。」6月14日,網友「xixi」在一社交平台發帖稱,他們在江西南昌市滕王閣景區遊玩時,被飛來的無人機劃傷,他們當時就報了警。派出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滕王閣景區周邊都屬於禁飛區。」

據澎湃新聞消息,網友「xixi」表示,涉事機主事發後主動聯繫景區,通過民警和她取得聯繫,被行政處罰並賠償她800元。「事情已經結束了」,「xixi」說。

「xixi」的遭遇雖然結束了,但此類傷人事件卻遠不止這一起。據媒體報道,2024年7月,青海東台吉乃爾湖邊,網友袁女士在擺造型拍照時,遠處一個無人機突然直衝過來,直接撞在袁女士臉上,瞬間就有無人機零件散開。

圖為袁女士正在擺造型拍照,無人機從遠處直衝過來

幸運的是,因為有帽子和眼鏡遮擋,無人機撞到臉上後就掉下來,但還是刮到了袁女士的鎖骨位置,傷口見血。事後,袁女士聯繫到無人機公司,找到了放飛的人。她說,因為這個事件,自己到現在只要一聽到無人機的聲音,還有點害怕。

圖為袁女士鎖骨被劃傷

而在她的視頻評論區,有數十條留言都在講述相似的遭遇:「在大理被無人機砸中肩膀」「黃山景區無人機刮傷手背」……

圖為相關視頻評論區網友留言

更令人痛心的是,此前一位七旬老人因遭受「無人機事故」而導致截肢。據報道,2022年8月,江西平定鄉的麥田旁,一場無人機施肥作業釀成慘劇。農業公司雇請的飛手張某為圖方便,操縱無人機低空橫穿馬路,導致駕駛三輪電動車的劉某為躲避突然出現的無人機而側翻,最終左下肢截肢。

3歲兒童被送餐機器人撞倒,記者實測機器人安全隱患

據廣州日報報道,近日,廣東法院審結一起因送餐機器人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一名3歲多的孩子在餐飲店吃飯時跑動,因為避讓不及,被送餐機器人撞倒在地。事發後,孩子家長與餐飲店因為賠償問題協商不一致,最終鬧上法院討說法。潮州湘橋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飲店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家長對幼兒也疏於管護,最終判決餐廳承擔50%賠償責任。

法治網記者走訪北京多家商場發現,目前送餐機器人已成為很多餐廳的標配。在某連鎖火鍋店,機器人托盤離地僅約80厘米,大致與一名一歲半的兒童身高相當。當記者假裝掉落筷子彎腰時,機器人毫無避讓跡象。

對此,一位店內工作人員表示:「機器人也確實發生過幾次碰撞小事故。我們也在不斷提醒顧客注意避讓,但有些意外還是防不勝防。」

酒店、ktv場景同樣暗藏風險。在某酒店大堂,迎賓機器人正用甜美的聲音引導客人。當法治網記者與機器人共同乘坐電梯時,測試發現,除非是整個人正好完全堵在它前方,否則如果僅一隻腳伸在它前面,機器人的智能系統是無法檢測出來的,有直接從腳上軋過去的風險。

圖為酒店機器人

在接受法治網記者採訪時,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陳兵教授表示,酒店、餐廳等場所的服務類機器人,屬於比較初級的具身智能,與能參加馬拉松的機器人、陪遛彎兒的機器狗相比,人機協同的反應速度是有限的,製作成本也低得多。「因為如果成本太高的話,酒店、餐廳是負擔不起的。」

智能設備傷人,責任如何劃分?

「關於無人機傷人案件的責任劃分,無證飛手需承擔主要責任,廠商僅在證明產品存在缺陷時擔責。」在接受法治網記者採訪時,《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苟博程律師表示,「如果未取得操控執照、未實名登記無人機或違規飛行,飛手需承擔行政責任,如造成傷亡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若因操作失誤(如未避開人群)導致傷人,則需承擔全部或部分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

在餐廳機器人撞人案件中,責任分配呈現不同邏輯。苟博程律師分析該案例時認為,餐廳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未設置安全警示、未規劃避障路線或未培訓員工應急處理,需承擔侵權責任。若機器人設備合格且操作規範,製造商通常不追責。

他同時強調,監護人的責任不可忽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全程監護職責。兒童在餐廳跑動未被制止,監護人存在過錯,3歲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未及時制止其跑動,也存在過錯。」

那麼,對於普通公眾,如果遇到類似的智能設備傷害事件,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當遭遇智能設備傷害時,要注意證據保全,包括拍攝設備狀況、傷情的照片、視頻,保存目擊者聯繫方式,留存診斷書、費用票據等醫療記錄,並靈活運用協商、投訴、訴訟等多元途徑。」苟博程律師提醒。

圖為智能設備傷害維權步驟流程圖

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為具身智能侵權案件提供重要指導

這些分散的案例,拼湊出智能設備傷人的真實圖景。那麼,無人機、送餐機器人等致人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否需要設立「智能設備侵權」新案由?

苟博程律師表示,無人機、送餐機器人傷人案件,目前司法實踐一般按行為性質分類適用案由,即:如果是操作者個人過失傷人的,通常按一般侵權處理;若因產品製造缺陷導致事故的,屬於產品責任糾紛;公共場所未盡安保義務的,如餐廳機器人案件,則多歸類為經營者責任糾紛。

至於是否需設「智能設備侵權」新案由,他認為這也是一個爭議焦點:反對觀點認為現有法律體系可覆蓋絕大多數案件,支持觀點則強調技術特殊性需專門規則。

法治網記者還注意到,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利用網路、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其中提到ai技術應用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人體健康。這對智能硬體傷人案是否有參考價值呢?

對此,陳兵教授指出,最高法這次發布的案例,為審理具身智能相關的侵權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導。案例強調平台和技術提供者需履行嚴格的內容審核、安全評估、合規設計等義務的理念,不僅為受害者提供了更明確的維權依據,也促使人工智慧企業在技術研發和產品設計時,更加註重安全性和合法性。

智能設備帶來新風險,專家建議設立監管「沙盒」

針對無人機墜毀、碰撞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事件時有發生的情況,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無人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程泊霖向法治網記者表示,無人機分多種類型,我國對大中型無人機管理已較為規範,傷人事件多出於小型消費級無人機,屬極個別現象,非無人機整體安全問題。

「消費級無人機監管標準不統一,25公斤以下設備在國外按『電動玩具』管理,國內雖要求實名登記,但執行力度不足;另外,個別無人機愛好者「黑飛」(即違規飛行)、操作失誤或遇穿堂風影響,都可能引發意外事故。」程泊霖說。

他認為,除了對消費級小型無人機要加強教育引導之外,還應建立一個常態化管理機制,如借鑒車禍管理模式,明確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一旦發生事故,受害者能快速獲得賠償。「這樣既能促使無人機規範使用,又能避免因個別事件阻礙產業進步,影響國家技術突破與國際競爭力。」

「現有法律法規在應對智能設備傷人事件時,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和模糊性。」陳兵教授坦言。

他進一步解釋道:當受害者受傷是由智能硬體和軟體共同作用導致時,難以確定開發者、運營者和使用者的具體責任;人工智慧演算法的複雜性,使得傳統的侵權責任規則難以直接適用;對相關證據的法律效力和獲取及固定方式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在實際案件中難以有效收集和使用證據。

為此,陳兵教授建議,面對智能設備普及帶來的新風險,法律須做出有效響應,從理論研究到場景試驗都需同步推進。「可以考慮針對具身智能的設計開發、生產經營、消費使用等不同環節的法律責任承擔設立監管『沙盒』,既鼓勵技術及應用創新,也探索制度創新。」

來源:法治網 編輯:任華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