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狀告騰訊擅自封禁微信公眾號構成壟斷,被判敗訴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張遠平 陳中山

今天(4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十大案例。其中,深圳微源碼公司訴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入選。

原告深圳微源碼軟體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平台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眾號平台上開辦的26個微信公眾號,認為被告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眾號的行為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

關於微信公眾號的使用功能和目的,原告陳述主要用於其推廣宣傳和代理銷售,認為本案涉及的相關商品是對軟體和服務的推廣平台,在對相關市場的界定上,原告主張為「移動互聯網的即時通訊和社交平台服務市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產品」,是微信軟體所提供的公眾號服務,因此本案糾紛涉及的產品是「微信公眾號」而不是「微信」。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戶,而是註冊運營微信公眾號的主體。

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為互聯網平台在線推廣宣傳服務市場,能夠滿足原告產品宣傳、推廣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辦網站、微博、視頻平台如優酷、搜索引擎服務平台、社交網站如QQ空間等應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

在相關商品市場界定錯誤的情況下,原告亦未能依據法律要求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為,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法院表示,圍繞互聯網服務發生的壟斷糾紛,應當從涉訴行為所具體指向的商品出發,從需求者角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據需求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的實際需求對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的活動進行準確區分,才能更為準確反映商品市場的範圍。

本案裁判準確明晰互聯網基礎平台不同服務之間的商品功能和特性,依據被訴爭議行為所指向的具體服務界定相關市場,充分體現審慎界定、維護互聯網平台的正常運營秩序的裁判導向。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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