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江蘇廣電「荔枝新聞」就全運會群眾組足球比賽出現惡意踢傷球員事件採訪到了律師,分析傷人者可能面臨的處罰。
全運會七人制足球男子乙組比賽中,北京隊前鋒曹博遠在明顯無法掌控球的狀態下,暴力犯規,從背後故意使用過分力量踢上海隊一名隊員左腿,被主裁當場紅牌罰下。賽後,經醫院檢查,該上海隊球員左腿腓骨骨折。隨後,全運會七人制男子組決賽紀律委員會對曹博遠做出停賽6場、當天離開佛山賽區的嚴厲處罰。
不少網友認為曹博遠或涉嫌故意傷害罪,目前處罰太輕。對此,天津昌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岩認為,體育主管部門對曹博遠的處罰合乎其職權範圍,其違規行為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需根據受害球員意願報警後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果「是否造成受害球員輕傷以上的傷害」來定奪。
郭岩稱,加害人的動機和行為方式也會影響罪行性質和量刑,如「在被傷球員沒有拿球的情況下,加害人對其進行的所有的傷害可推定為直接故意傷害;反之在被害人拿球情況下,加害人出於阻止其進攻,而採取的過激舉動所造成的傷害屬於間接故意。一般而言,間接故意傷害量刑一般輕於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導致輕傷的加害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造成重傷的加害人則可能被判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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