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出了規範管理的重要一步,談職業聯賽裁判員升降級管理實施細則

久古

6月28日下午,中國足協公布了《中國足球協會2024年職業聯賽裁判人員升降級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實施細則》)。細讀之後,個人認為這是中國足協邁出了規範管理職業聯賽裁判員非常重要的一步,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實施細則》看似非常龐大、複雜,共分為4章20條,包括總則、裁判員、比賽監督和其他4章,而主要的《裁判員》和《比賽監督》兩個章節又有具體的考評細則,每一評估項目又分為若干個子系統等等。可謂林林總總、應有盡有。但仔細分析,其實又很簡單。

說白了,這就是一份對職業聯賽裁判員的考評體系,與一般意義上的績效考核辦法差不多。比如,對裁判員的評估指標分為3大項:業務能力(權重60%)、自我管理能力(權重25%)、職業聯賽參與度(權重15%)。而對業務能力的評價,又分為裁判監督評估、關鍵事件錯漏判數值和凈比賽時間3個指標。每一個指標,都羅列了具體的參考數值和計算公式、甚至包括球迷上座人數,等等。

根據每一場比賽的考評,最後得出裁判員個人年度總得分並進行排序,最後進行「末位淘汰」。即中超中甲降級人數為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各2人,中乙裁判降級5人。排名靠前的升級,人數不少於上一級職降級人數,評優細則另行發布。


至於降級,《實施細則》有明確規定,即執裁資格降至下一級別職業聯賽,本年度中乙降級裁判將不具備下一年度中乙聯賽執裁資格,升級則是執裁資格升至上一級別職業聯賽。簡單說,中超的降到中乙;中乙則下一年度不能再執裁判,相當於吊銷駕證,必須重考。

《實施細則》的意義,我認為至少有兩點:

1、規範了裁判員的管理。平時球迷、媒體「熱議」一些爭議判罰的時候,總說這不規範那不規範。現在好了,有了《實施細則》,對裁判員賽前賽中賽後等等比賽日的言行舉止都有了考核標準。出現錯判漏判(包括越位的錯漏判等),不再是裁判員個人說了算,而是有細則、有制度來管理了。

舉個例子。前段時間爭議非常大的中甲聯賽第14輪大連英博與雲南玉昆之戰,第49分鐘時大連英博遠射的「爭議進球」,當值主裁判判進球無效。賽後的裁委會的評議報告在認定這是一起錯判的同時,又進行了一番文字描述,稱「在未使用球門線技術或視頻助理裁判的比賽中,助理裁判員尤其是裁判員幾乎不可能及時到達能夠準確判斷球是否越過球門線的位置」、「是一次難度極大的判罰」。


對於這段描述,《實施細則》有一個更直觀的規定。比如上述關鍵事件,是指在判罰「清晰且明顯的錯誤」、「遺漏的嚴重事件(進球或不進球、點球或非點球、直接紅牌、紀律處罰對象)」等事件中出現錯誤。

《實施細則》特別指出,有VAR的,如果視頻助理裁判介入正確,而裁判員仍堅持初如判罰,也作為一次考評依據;沒有VAR的,以實際發生的關鍵事件錯誤判數量進行統計;如果出現影響職業聯賽參賽球隊升降級結果、社會負面影響極大的重大錯漏判,則直接降級。

2、促進裁判員綜合素養。到目前為止,所有錯判漏判,外界所知的處理辦法,就是評議報告公布一下,然後個別裁判員可能內部停執裁一兩場比賽,要不就是「降級」執裁若干場次之類。


《實施細則》執行之後,裁判員需要考慮的事情就複雜得多了。除了降級影響個人聲譽、以及暫未可知的評優(獎勵)之外,還有可能對職業生涯產生影響。說不定,有些人就此告別中國足球職業聯賽的執裁。因此,提升業務水平在內的綜合素養,就成為每一名裁判員內在的基本要求。平時的一些與《實施細則》有衝突的習慣,包括言行舉止等,都必須有所改進。

至於前任足協主席曾經在不同場合提到過的裁判員隊伍存在「山頭」、「人情」、「不圈子」之類的不良現象,相信在《實施細則》出台之後也會自然而然消失,除非有人不想再從事這一職業了。

應該說,出台《實施細則》,反映了足協加強裁判員管理、營造裁判員隊伍積極向上的競爭氛圍、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裁判員隊伍的決心。至少從具體的細則來看,已經是目前可能做到最好的辦法了。與過去的遮遮掩掩、甚至是評議報告相比,確實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一句話,中國足協對裁判員的管理是以規則、以數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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