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54歲男子易偉在近19個月內,利用39個賬戶交易金陵體育(300651)獲利8334萬元之後,被證監會處以沒收8334萬元違法所得並處以8334萬元罰款後不服,上訴到法院。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5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易偉的訴訟請求。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 89號,發文日期2024年8月26日)顯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易偉控制使用39個證券賬戶交易「金陵體育」股票。採取了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及虛假申報等三種操縱情況。

在證監會調查期間,易偉申訴認為,基於合法的投資目的交易「金陵體育」股票,沒有謀取不法利益,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市場行為。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缺乏標準,認定結果錯誤。,認定操縱期間和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錯誤。對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的認定缺乏證據。認定案涉交易行為產生了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操縱行為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錯誤。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產品的證券賬戶,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在涉案期間反覆、大量交易「金陵體育」,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如何分配違法所得款項,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依據2005年《證券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於法有據。認定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操縱期間、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正確。易偉操縱行為對「金陵體育」的價格產生顯著影響。涉案期間「金陵體育」股價上漲112.13%,期間對應板塊綜指下跌13.15%,偏離達125.27%。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不能作為排除易偉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理由。易偉操縱「金陵體育」的行為終了於2019年4月18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我會發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未超過處罰時效。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確,同時已部分採納當事人意見。
對此,證監會開出的罰單為沒收非法所得8334.22萬元,並處以8334.22萬元罰款。
為此,易偉上訴至法院。北京金融法院2025年5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易偉的訴訟請求。
此後,易偉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25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與一審一致。一、關於認定易某實施涉案證券操縱行為的問題。本案中根據在案的賬戶組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材料,認定易某操縱期間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具有相應依據,其間雖有個別日期沒有交易行為,但不影響對整體操縱期間的認定。證監會認定易某實施涉案證券操縱行為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二、關於被訴處罰決定的時效問題。本案中,涉案違法行為發生於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違法行為存在連續狀態,對其處罰時效的計算應當自2019年4月18日起算。而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2021年3月16日,證監會對易某進行調查時已獲悉易某決策買入的股票除了「三夫戶外」、還有「某某體育」等股票的線索,其時距涉案違法行為終了之日並未超過二年,故就易某涉案的違法行為,不符合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情形,被訴處罰決定未違反前引規定。
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