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有時候是不需要處方的,就是大家在藥店經常見到「OTC葯」。但有時候卻被藥店要求出具醫師開具的處方,很多消費者覺得流程繁瑣,對此規定產生一定質疑。
是醫保部門出台的新規定嗎?
其實,憑處方銷售和購買處方葯並非新出台的規定,而是「老話重提」的法律法規,這與我國藥品管理模式直接掛鉤。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憑處方銷售和購買處方葯是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十條規定:「處方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後,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葯。
國際範圍內來看,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分類管理是通行的藥品管理模式。上世紀50-6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於用藥安全和對毒性、成癮性藥品的銷售、使用進行管理和控制,將藥品分為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隨著這些國家對藥品分類管理法規和監管的日趨完善,世界醫藥工業和衛生保健事業的不斷發展,各國都認識到實行藥品分類管理對人們用藥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美國,處方葯的管理較為嚴格。所有處方葯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和使用,每家藥店都能從聯網電腦上查到所有醫生的登記資料,如果遇到不確定處方是否為某名醫生開出,藥店工作人員可直接致電醫生。在英國、德國等許多西方發達國家,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分類管理也是通行的做法。這些國家通常要求處方葯必須憑醫生處方購買,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慢性病患者的處方),可能會有一些靈活的措施。
雖然我國法律早有嚴格的明文規定,但仍有藥店被爆出因為無處方或者偽造處方售葯被被嚴厲處置的,部分藥店頂風作案,在日常監管中,處方問題屢禁不止。

為什麼一定要嚴格執行此法律法規?
大家之所以會對此覺得不習慣,是因為雖然國家都有相關規定,但仍有藥店出於獲取處方不便、追求盈利等各種原因並未嚴格執行,而是通過違法行為掩蓋,給廣大患者造成無需處方即可買葯的誤解,也不利於患者方面形成在藥店憑處方購葯的習慣。
但是此項法律法規必須嚴格執行,主要出於兩個「安全」的考慮。
最大的考慮就是患者用藥安全。處方葯大多具有以下幾種情況:上市新葯(對其活性和副作用需要進一步觀察)、可產生依賴性的藥物、藥物本身毒性較大(如抗癌藥)、治療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藥品(如心腦血管疾病藥物)。更何況,使用藥物需考慮患者生理狀態、藥物劑量調整、藥品不良反應跟蹤和評估、藥物相斥、耐藥性等等,並且,醫生有必要根據患者的病情變化隨時調整處方。總之,吃藥是件嚴肅的事情,必須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把關後開具處方,並指導用藥方式。
另一方面就是醫保基金安全。醫保基金作為廣大參保群眾的「救命錢」,與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憑藉所開具的科學合理的處方銷售和購買藥品,確保每一筆醫保基金都能被合理合規地運用到實處,通過保護醫保基金,進而充分保障每一位參保群眾的合法權益。
醫保部門一直以來對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明確規定,買葯報銷必須憑處方,這和各項法律保持一致。
醫保部門2023年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醫保門診統籌管理,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自主選擇到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購葯,進一步擴大基本醫保待遇保障的範圍。《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醫保辦發〔2023〕4號)明確,參保人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報銷。
不同於在醫療機構買葯,從開具處方到購葯一條線非常方便,如果要在門診統籌定點藥店購買處方葯並報銷,考慮到執業藥師現無處方權,不能開具處方,需要參保人在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處獲取處方,處方流轉到藥店。
為了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葯更加便利、完善外配處方的管理,醫保部門極力促進處方流轉和電子處方的使用,讓藥品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在終端落地並獲得醫保基金支付。經得起查的電子處方的啟用使得患者用藥報銷更加便捷、藥師的工作也能更輕鬆。
2024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印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去年11月以來多地陸續跟進,部分地區在落實國家醫保局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補充提出更細化的意見。

多舉措並行方便藥店和群眾獲取處方
在各地嚴格落實處方葯憑處方銷售的過程中,很多群眾反映購葯不方便,特別是那些長期、固定服用同種藥物的常見病、慢性病患者。那麼怎麼樣方便藥店和群眾獲取處方呢?
1. 推進電子處方中心建設
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文件明確:「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部署處方流轉中心,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保證電子處方順暢流轉。」
此次文件要求,各地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加快推進電子處方中心建設,確保電子處方順暢流轉。並對醫保藥品處方外配做出明確規定。
現階段來看,絕大部分省份已經開展電子處方流轉平台建設,並實際開出電子處方。隨著電子處方中心等平台建立健全,國談葯觸達患者的「最後一公里」向線上渠道進一步拓展。
不僅是國家在推動「雙通道」藥店全面實現處方電子化,在這一趨勢影響下,更有地方跟進乃至擴展這一政策。如江西省除了雙通道藥品,門診慢特病藥品、門診統籌外配藥品也被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以電子處方的形式通過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流轉。
在大數據分析賦能下,電子處方更有其利於管理與核查的優勢。同時,未來政策如有需要,電子處方的順暢流轉有利於患者用藥資料調取、患者用藥信息在醫藥機構共享,以患者為中心保障用藥連續性。

2. 多方合作開方,增強服務連續性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發布《關於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並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以「保障患者的購葯選擇權」。《關於規範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強調了醫療機構開方義務,確保患者用藥需求得到滿足。
各地醫保部門都促進建立定點藥店和醫療機構在處方獲取方面的合作關係,暢通了獲取合規處方的途徑。小編在此做了如下總結:
(1)醫院流轉處方
當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完成診療後,醫生將開具的處方上傳至醫保處方平台,患者可以選擇在醫院直接購葯,也可以前往藥店進行購葯報銷。在藥店購葯時,只需刷本人的身份證或醫保電子憑證,即可從醫保信息平台上下載電子處方,經藥師審方後為患者配藥並辦理報銷手續。
(2)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通簡易方便門診
簡易門診又名「便民門診」,是大型醫院為方便患者複診,提供開具藥物處方及部分化驗檢查單,而不涉及疾病診療的門診,恰可解決門診就醫購葯流程中存在的問題。如鄂爾多斯市48家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通簡易方便門診,該門診的挂號費收費標準為5元,並可按相關待遇比例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3)與基層醫療機構合作
獲取處方不是必須到高等級醫療機構,包括個體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定點基層醫療機構也可提供處方外配服務。比如,深圳市醫保局積極推進外配處方流轉服務向基層延伸,鼓勵具備條件的社康開具外配處方,形成「醫院/社康+藥店」的藥品供應新格局,讓「雙通道」藥品流轉更順暢。目前,深圳龍華區107家社康已率先完成升級改造,患者拿著社康開具的外配處方,就能在家門口的藥店輕鬆買到想要的「雙通道」藥品。
醫保部門積極鼓勵定點零售藥店與基層醫療機構開展深度協作,這種協作一方面能夠解決患者的診療需求,另一方面也能解決藥店的處方來源,還能夠促進基層醫療機構掌握居民疾病相關信息。比如,患者來到藥店購葯,藥店可以請合作的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採取視頻問診、電話問診等方式開具處方,通過電子處方流轉平台流轉到藥店,實現真實的就診和購葯。
(4)家庭醫生開方
根據國家衛健委數據,截至2021年底,全國已有143.5萬家庭醫生,組建了43.1萬個團隊為居民提供簽約服務。患者可以向自己的家庭醫生陳述病情,請家庭醫生為其開具處方並進行流轉,患者到藥店下載處方即可完成購葯報銷。
(5)合規的互聯網醫院
醫保報銷繼續認可管理規範、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院處方行為。相關文件規定,提供納入統籌報銷處方服務的互聯網醫院應依託二級及以上醫院,所依託的醫療機構應與所在地市級醫保部門簽訂補充協議,所開具的處方接入醫保處方流轉平台。這主要是確保相關互聯網醫院管理規範、權責明晰,能夠全面納入醫保監管範疇,防止和杜絕虛假處方、先葯後方等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可以選取符合條件、管理規範的互聯網醫院進行合作,及時通過互聯網醫院獲取合規、真實的處方。
(6)定點零售藥店門診部
部分地區定點零售連鎖藥店門診部有合法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坐診,參保患者可就近選擇該類型藥店就診憑紙質處方購葯,如溫州市。
說來說去,這些規定的出台,其根本出發點在於保障大家用藥安全、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同時盡最大努力方便大家購葯和報銷,希望能取得廣大參保人的理解和支持。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舒笙
編輯 | 徐冰冰 張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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