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3.0.1 建築抗震設防類別劃分,應根據下列因素的綜合分析確定:
1 建築破壞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大小。
2 城鎮的大小、行業的特點、工礦企業的規模。
3 建築使用功能失效後,對全局的影響範圍大小、抗震救災影響及恢復的難易程度。
4 建築各區段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按區段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5 不同行業的相同建築,當所處地位及地震破壞所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不同時,其抗震設防類別可不相同。
二、構結構布置布置規則性規則性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年版)
3.4.2 建築設計應重視其平面、立面和豎向剖面的規則性對抗震性能及經濟合理性的影響。
3.4.4 建築形體及其構件布置不規則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地震作用計算和內力調整。
3.5.3 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線。
2 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產生過大的應力集中或塑性變形集中。
3 結構在兩個主軸方向的動力特性宜相近。
三、地震作用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 年版)
5.1.2 各類建築結構的抗震計算,應採用下列方法:
3 特別不規則的建築、甲類建築和表5.1.2-1(表略)所列高度範圍的高層建築,應採用時程分析法進行多遇地震下的補充計算;當取三組加速度時程曲線輸入時,計算結果宜取時程法的包絡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當取七組及七組以上的時程曲線時,計算結果可取時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較大值。
5.3.4 大跨度空間結構的豎向地震作用,尚可按豎向振型分解反應譜方法計算。其豎向地震影響係數可採用本規範第5.1.4、第5.1.5 條規定的水平地震影響係數的65%,但特徵周期可均按設計第一組採用。
四、抗震變形驗算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 年版)
5.5.1 表5.5.1 所列各類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變形驗算,其樓層內最大的彈性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要求:


5.5.2 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層的彈塑性變形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8 度Ⅱ、Ⅱ類場地和9 度時,高大的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的橫向排架;
2)7~9 度時樓層屈服強度係數小於0.5 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框排架結構;
3)高度大於150m 的結構;
4)甲類建築和9 度時乙類建築中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
5)採用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的結構。
2 下列結構宜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本規範表5.1.2-1 所列高度範圍且屬於本規範表3.4.3-2 所列豎向不規則類型的高層建築結構;
2)7 度Ⅱ、Ⅱ類場地和8 度時乙類建築中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
3)板柱-抗震牆結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4)高度不大於150m 的其他高層鋼結構;
5)不規則的地下建築結構及地下空間綜合體。
五、非結構構件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2016 年版)
3.7.2 非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分別負責進行。
3.7.3 附著於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牆體,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的連接或錨固,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
3.7.5 幕牆、裝飾貼面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連接,避免地震時脫落傷人。
3.7.6 安裝在建築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應符合地震時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應安裝在建築上的附屬機械、電氣設備系統的支座和連接。
13.1.3 當抗震要求不同的兩個非結構構件連接在一起時,應按較高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13.2.1 建築結構抗震計算時,應按下列規定計入非結構構件的影響:建築結構抗震計算時,應按下列規定計入非結構構件的影響:
1 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計入支承於結構構件的建築構件和建築附屬機電設備的重力。地震作用計算時,應計入支承於結構構件的建築構件和建築附屬機電設備的重力。
2 對柔性連接的建築構件,可不計入剛度。
13.3.1大型 建築結構中,設置連接幕牆、圍護牆、隔牆、女兒牆、雨篷、商標、廣告牌、頂篷支架、大型儲物架等建築非結構構件的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採取加強措施,以承受建築非結構構件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牆體的材料、選型和布置,應根據烈度、房屋高度、建築體型、結構層間變形、牆體自身抗側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經綜合分析後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牆體宜優先採用輕非承重牆體宜優先採用輕質牆體材料;應採取措施減少對主體結構的不利影響,並應設置拉結筋、水平系梁、圈樑、構造柱等與主體結構可靠拉結。
2 剛性非承重牆體的布置,應避免使結構形成剛度和強度分布上的突變;當圍護牆非對稱均勻布置時,應考慮質量和剛度的差異對主體結構抗震不利的影響。
3 牆體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的拉結,應能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位移;
4 外牆板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延性和適當的轉動能力。
5 砌體女兒牆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處應與主體結構錨固。
13.4.4 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
13.4.6 建築內的高位水箱應與所在的結構構件可靠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