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租小區公共區域,租戶遭清退:還我租金!

霸佔小區公共區域

竟還出租給他人

自己美美收下租金

掙錢,有時候就是這麼簡單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葉某將某小區外圍裙房商鋪的一樓大堂公共區域加裝捲簾門、玻璃門後,出租給唐某用作倉儲。雙方商定租金為3萬元,但令人奇怪的是,雙方並沒有約定租期。

然而,房屋出租沒多久,葉某就以有人出價更高為由向唐某提出上漲租金,唐某不樂意,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爭執。

葉某:「現在還有人想租,願意出的租金更高,你得加點錢啊!」

唐某:「你租給我的地方是開發商的!我給你3萬塊已經不少了!」

2022年9月,物業公司告知唐某其租用的空間為小區公共區域,葉某無權出租,並通知唐某清退。

唐某被清退後,找到葉某要求返還租金,葉某卻稱被清退是因為唐某開門做生意、過於「高調」導致的,而且租金3萬元並未指向具體租期,所以不同意退還。無奈之下,唐某將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審理

葉某出租給唐某的房屋位於小區外圍商鋪的大堂區域,是大堂通向二樓的通道。法院審理得知,這已經不是葉某第一次佔據該區域了,曾經還因影響大堂通行與小區業主產生矛盾,物業也多番提醒督促其清退,但葉某卻常常在清退後再次佔用。

法院認為,葉某明知案涉區域為全體業主的共有區域卻私下出租,其行為具有明顯惡意

法院審理得知,在葉某與唐某的溝通過程中,唐某曾提及「你租給我的地方是開發商的,是公共部分」,由此可知唐某對所租區域的性質是了解的,在此情況下卻依然與葉某約定租賃並佔用,亦存在明顯惡意。因此,法院認為葉某與唐某就案涉房屋租賃事宜構成「惡意串通」

案涉房屋作為共有部分,其使用、收益依法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唐某與葉某擅自就案涉房屋達成租賃合同,導致公共空間使用功能受限、共有財產收益被非法侵佔、物業安全管理風險提升,侵害了業主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認定案涉租賃合同關係無效,判決葉某向唐某返還收取的租金。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葉某依照判決須將收取的租金全額返還唐某,葉某雖未因出租行為獲利,但唐某卻能夠無償使用房屋,這使得受損的業主公共權益無從彌補。

於是,法院主動與案涉房屋所屬社區、物業公司對接,由於案涉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法院組織唐某與物業公司協商,參照周邊倉庫的租金標準,由唐某向物業公司支付使用期間的佔有使用費 4000餘元,作為小區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同時基於葉某多次侵佔公共區域的情形,法院建議小區物業公司加強管理,日常巡查公共區域,對違規佔用行為做到及時提醒、督促清退,強化對公共利益的維護。

(圖片素材來源於網路)

來源: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戴雷 劉立群(無錫新吳法院江溪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