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視情採取適當審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應保密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手段。5月20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表示,《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據介紹,「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方式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雖然沒有規定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均有規定。不公開審理並非指人民法院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是開庭審理但是不對案外人公開的方式,即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也不允許採訪報道等。此外要強調的是,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於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 郭庄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