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的函

關於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的函

內務部

(1959年3月3日)

關於中國人同外僑在中國境內結婚問題,仍應按照我部1951年10月16日內社字第300號批複東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四條規定辦理。對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同中國人結婚應辦理的手續規定如下:

(一)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為了便於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並按通常手續辦理公證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請領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並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

法治中國系列·民法(涉外婚姻)14:關於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