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選聘民間河長湖長,廣東首個河湖長製法規條例5月1日施行

南都訊 記者 王美蘇 通訊員 粵河清 3月25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將把廣東省河湖長制工作中成熟的經驗、做法、機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實現河湖長制由政策層面的制度化,向法規層面的制度化邁進。

《條例》立足廣東實際,聚焦強化河湖長制工作的核心要求,圍繞完善河湖長組織體系、明確各級河長湖長及河長制辦公室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社會參與和激勵約束、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水經濟等多個關鍵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一是精準織密河湖管護責任網。《條例》明確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以及河湖長動態調整機制。聚焦河長湖長主體責任,明確了總河長的領導地位,分級細化了各級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及河湖長製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並明確了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河長制辦公室的職責。通過完善組織體系,分級明確職責,鞏固並增強河湖長制在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中的統籌協調能力,切實做到「管好每一條河流」。

二是系統健全河湖管護機制鏈。《條例》通過明確了總河長令、河湖長制會議制度、跨行政區跨行業聯合機制、信息共享及信息化管理等,構建部門協作、高效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凝聚協同聯動合力,實現從「各自管」到「合力管」轉變。

三是提升生態底色成色亮色。《條例》突出地方特色,明確了建設幸福河湖的主要內容和評價體系、因地制宜發展綠色水經濟、科學規劃建設水利風景區等內容,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在幸福河湖、綠色水經濟、水利風景區等建設發展中的關鍵作用,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讓良好的水生態環境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和生態財富,推動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

四是強化河湖管護責任監管。《條例》明確了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確保河長湖長履職到位;建立約談制度,對未按照要求履行職責的各級河長湖長進行約談;明確了各級河長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製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突出加強監管規範,督促河長湖長各項職責落到實處,當好河湖管理保護的「領隊」,做到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

五是多元匯聚河湖管護同心圓。《條例》明確將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加強對河湖長制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資金保障;規定了加強對河湖長制的宣傳教育、對在河湖長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表彰激勵,以及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者、民間河長湖長、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等內容,從規劃、資金、宣傳、激勵等方面全面強化對實施河湖長制的保障,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河湖保護治理的良好氛圍,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水新格局。

此外,《條例》還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並規定可以選聘熱心河湖保護工作的個人擔任民間河長湖長。民間河長湖長可以自願開展河湖巡查、科普宣傳、普法教育、河湖保潔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