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駕駛脫保的車輛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分配?法院:肇事員工擔主責,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亦擔責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員工駕駛脫保的抵押車輛導致事故引發的侵權糾紛案,經審理判決被告陳某弟、陳某衛、阮某能、沈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廖某球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98000元,其中被告陳某弟賠償138600元,被告陳某衛、阮某能、沈某共同賠償594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被告陳某弟賠償84084.15元。

2022年2月4日,被告陳某弟駕駛某小型轎車由清塘鎮往英家鎮方向行駛,當日18時20分左右,到達鐘山縣清塘鎮街道某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由廖某球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廖某球受傷經醫治無效死亡及兩事故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陳某弟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事故後,因對後續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廖某球的親屬便將陳某弟起訴至法院。

經查,陳某弟駕駛的車輛為鐘山縣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所購買的抵押車,該車未購買任何保險。該汽車租賃公司目前已註銷,公司原股東為陳某衛、阮某能、沈某三人。經原告申請,鐘山法院依法追加了陳某衛、阮某能、沈某為共同被告。

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法院酌定廖某球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陳某弟承擔30%的責任。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為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因該公司未購買交強險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失去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現該公司已經註銷,其責任由原股東即被告陳某衛、阮某能、沈某共同承擔。被告陳某弟未經許可擅自駕駛脫保車輛上路行駛並發生事故,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結合各被告的過錯程度,鐘山法院酌定由被告陳某弟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陳某衛、阮某能、沈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陳某弟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險,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義務人,交強險脫保視為未投保。根據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該案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陳某弟、陳某衛、阮某能、沈某四人承擔。為此,法官提醒,車輛上路行駛應當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