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網1月21日消息,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海濤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海濤(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海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海濤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原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佳木斯市委副書記、市長,大興安嶺地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黑龍江省委常委、副省長,黑龍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企業併購、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9月16日消息,李海濤被查;2024年9月12日消息,李海濤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李海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搞迷信活動,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接受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出入私人會所;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安排下屬單位報銷、支付個人費用,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利益;貪婪無度,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發、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海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海濤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黑龍江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李海濤出生於1963年9月,黑龍江巴彥人,長期在黑龍江工作,歷任黑龍江省經貿委副主任,黑龍江省政協經濟委副主任、省經貿委副主任,黑龍江省政協經濟委副主任、省經委副主任等職。
2004年,他任佳木斯市代市長,次年任市長,2010年任大興安嶺地委書記,2011年任黑龍江省政府秘書長,2013年底任黑龍江省委秘書長,2014年1月任黑龍江省委常委、秘書長,2016年4月任黑龍江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2022年1月任黑龍江省政協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