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寧人宣 記者 盧河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和其他單位建設微型消防站……12月25日至26日,南京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審議並通過了《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與首次審議的修訂草案相比,此次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在加強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宣傳、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完善既有建築改造的相關規定、建設微型消防站等方面都有較大修改。

施行13年的原《南京市消防條例》,2024年迎來首次修訂。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二審通過的《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關於消防安全責任,《修訂草案》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整合,以進一步明晰政府職責,夯實基層消防治理基礎。例如,《修訂草案》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督促監管範圍內的各類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同時刪除了議事協調機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開展消防工作考核」的職責。市人大法制委負責人表示,作出這樣的修改,既是貫徹中央為基層減負和破解「小馬拉大車」要求,也是防止鄉鎮(街道)無力承接、出現負擔過重的問題。
關於消防安全教育宣傳,《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同時,增加「物業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和教育」內容。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五十四條也作出相關規定,鼓勵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場所、消防體驗館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通過多樣化的教學演練和實踐活動,幫助公眾掌握應對火災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關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清晰界定消防安全責任,是預防火災安全事故重要環節,對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就是要確保消防安全「一崗雙責」的規定落到實處,減少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微型消防站的設置是近年來消防領域探索形成的有效經驗,對於火災發生的初期緊急處理,最大限度減少減輕火災事故,發揮著重要作用。關於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和其他單位建設微型消防站。同時規定,微型消防站應當納入本地區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參與周邊區域滅火處置工作。
《修訂草案》還就完善既有建築改造、推進數字和智能消防的建設等方面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