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到審判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發揮案例指導及時靈活、針對性強、易於把握的獨特優勢,為法官辦案提供權威參考、規範指引,同時更好滿足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發揮權威案例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優化司法公開、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務司法審判、公眾學法、學者科研、律師辦案。這是推動中國特色案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的重要舉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輿論反響積極熱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為進一步方便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更加全面準確把握入庫案例,人民法院報特開設「入庫案例選介」專欄,選取部分入庫參考案例及法官解讀,陸續予以刊載。敬請關注。
李某華貪污案
——通過「影子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定性
入庫編號 2024-03-1-402-004
關鍵詞 刑事 貪污罪 影子公司 實際控制人 虛假合同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華利用其擔任國家某部綜合事業局經營處處長、某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借負責國家水利風景區評審、管理工作及有關規劃、財政項目之機,先後14次設立對外委託課題,以相應規劃內容預設課題研究方向,並安排其下屬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完成規劃內容。後在相應規劃內容基礎上稍加改動即作為課題成果提交,並利用其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主導課題通過驗收。由此,私營企業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儘管未實際參與課題研究,卻收取了相應課題費用。
經查,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的註冊股東為被告人李某華的好友和同學,李某華的妻子擔任出納,實際上由李某華本人實際控制並經營。李某華直接參与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的設立、經營、註銷全過程,通過把控經營、財務、人事等決策權控制公司。該公司存續期間的22個項目均來源於李某華本人決策、推薦或授意下屬推薦,且全部為水利規劃項目。公司資金用途由李某華及其妻子決定,除用於公司經營外,還直接用於李某華購房等家庭支出。通過上述手段,李某華非法佔有某部綜合事業局及其下屬單位、企業資金共計人民幣1007萬元。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冀10刑初1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某華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4月8日作出(2021)冀刑終2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李某華擔任國家某部綜合事業局經營處處長、某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期間,負責並決定國家水利風景區評審、管理及規劃等相關工作。李某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由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承接相應規劃課題,並在該公司未實際參與課題的情況下收取課題費用。並且,李某華系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的經營業務、資金走向、人事安排均由李某華決定,其以此手段非法佔有案涉資金。經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控制的「影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否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綜合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利潤分配流向,以及主要負責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主營業務與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的關係等因素進行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
一審: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10刑初10號刑事判決(2021年7月30日)
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刑終295號刑事裁定(2022年4月8日)
刺破貪污犯罪中「影子公司」的面紗
——《李某華貪污案(入庫編號:2024-03-1-402-004)》解讀
徐兵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作出重要部署,強調「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近年來,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手段不斷變異升級,成為當前反腐敗鬥爭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其中,公職人員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影子公司」實施職務犯罪即是新型腐敗之一。「影子公司」腐敗的實質是公共權力的市場化,公職人員隱藏其身份,在合法外衣之下,利用職務便利在經營過程中謀取私利或者輸送利益。對此,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李某華貪污案(入庫編號:2024-03-1-402-004)》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控制的『影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這就對通過「影子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的定性規則作了明確,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通過「影子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定性規則
在所涉情形下,行為人往往以隱蔽的方式,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特定關係人的名義設立「影子公司」,藉此把權力變異為謀私的工具,將「權力變現」等隱藏在合法交易的「外衣」之下。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需要運用穿透式思維,透過表面現象審查行為的目的與本質,重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影子公司」輸送利益。與以往行為人直接利用本人主管、負責、承辦公務的職權或通過有隸屬、制約關係下屬的職權,「赤裸裸」直接謀取利益不同,在通過「影子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案件中,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呈現間接化的特點。行權的間接化在形式上弱化了行為人職務與謀利事項的關聯關係。公權力隱身操縱,是「影子公司」的重要特徵。「影子公司」大多並不具備獨立運作、自我發展的能力,往往因特定關係受到業務上的「特殊照顧」和「定向推送」才得以生存。為此,行為人往往作為實際控制人在幕後暗中操縱運作,或者在各種場合「露臉站台」、招攬業務。
第二,行為人利用「影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掩蓋非法目的。企業的經營活動自然離不開合同,與正常企業出於真實交易目的簽訂合同不同,「影子公司」簽訂的合同往往是行為人為掩蓋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而打造的「合法外衣」。該類合同的當事人身份、簽訂背景、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通常區別於正常合同。例如,為便於掌控合同簽訂過程及後期利益輸送過程,行為人通常選擇受其管理、制約的主體或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影子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為實現將公權力變現、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訂立之前,行為人往往為「影子公司」預設獲利模式,並實施相關準備和鋪墊行為,為「影子公司」量身打造交易機會;所涉合同往往不是基於合理的市場需求籤訂,且各方當事人之間缺少協商過程;合同條款有時會背離正常交易規律和交易習慣,特別是關於合同價款的約定,可能與正常市場價格存在明顯偏差;且「影子公司」往往接收款項但未提供服務或未提供實質服務等給付的對價。
第三,行為人通過「影子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無論是設立「影子公司」,還是充當「影子股東」,行為人的最終目的均是通過「影子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從而實現權力變現。通過「影子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可能涉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等犯罪。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要牢牢抓住資金來源與流向這個關鍵問題,據此對所涉行為的性質作出準確認定。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營利活動,收益來源於公共財產,並由其非法佔有,或由其指定的收益人非法佔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關於李某華貪污案的具體分析
本案即是一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操縱「影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接規劃的課題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一,被告人李某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公司「經營」。李某華在委託課題前已經做好犯罪計劃,即預設綜合事業局→地方水利單位→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的資金走向,為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非法佔有課題經費進行鋪墊。為實現其犯罪目的,李某華利用職務便利將課題委託給相應的地方水利單位,在項目規劃已編製完成的情況下,協調地方水利單位將相關課題委託給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由此可見,李某華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二,案涉課題委託研究等並非真實交易。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在被告人李某華的實際控制下與地方水利單位簽訂規劃合同,表面上約定由地方水利單位委託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編製規劃,實際目的系騙取課題經費。地方水利單位受李某華管理、制約,簽訂的相關合同既無真實供需背景,亦無正常協商過程,部分合同價款明顯高於市場價格。並且,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履行的規劃編製義務均由其他主體完成,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僅將相應編製規劃簡單調整後即提交課題成果,但卻收取相對方支付的課題研究費用。基於此,雙方關於課題的交易並非正常市場行為,北京某規劃技術中心收取的費用明顯高於其提供服務的應得費用,實質是套取相應課題經費。
其三,被告人李某華將公共財物轉化為課題經費予以非法佔有。所涉公共財物的流向,即是否被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是認定所涉行為成立貪污罪還是其他犯罪的關鍵。李某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系列操作最終將案涉課題經費非法佔有。在案涉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李某華直接參与決策。在主營業務方面,李某華負責國家水利風景區的評審、管理工作及多項規劃項目的組織、實施,而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正是水利風景區規劃編製,且存續期間承接的22個項目全部為水利風景區規劃項目,多數與李某華有關聯。可見,李某華系案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且將大部分騙取的課題經費直接用於其家庭開支,符合貪污罪關於「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要件。
(作者單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