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覺醒來
工作沒了
被通知「主動」辭職
本人卻表示從未提交申請
辭職難道還能代勞?
丈夫與妻子領導發生爭執,
代替妻子提出辭職
2012年8月,譚某入職湖南省湘鄉市某公司。2023年12月31日,譚某的丈夫與公司管理人員周某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譚某的丈夫提出要譚某辭職。因譚某和同事丁某同為計劃財務部員工,兩人共用一個OA賬號。周某便要求譚某使用該OA賬號走離職流程。同事丁某操作OA系統填寫了離職申請,譚某在OA系統中最後點擊了提交。
2024年1月8日,該公司員工向譚某發送《關於辦理離職手續的函》,並告知其申請的離職流程已經完成審批,譚某當即簡訊回復稱辭職並非自身意願,而是公司要求,並拒絕交接工作。
隨後譚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譚某經濟補償金41170元。公司認為譚某屬於主動辭職,不服該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公司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譚某從公司離職是用工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譚某單方主動辭職。
經查明,譚某的丈夫與某公司管理人員發生爭吵後,公司提出讓譚某走離職流程,並無證據可以證實譚某主動要求離職。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譚某在此次爭吵之前提出過離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雖然譚某的丈夫提出讓譚某離職,但譚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丈夫不能代表譚某進行意思表示。譚某在收到公司的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後,拒絕進行工作交接,否認自身主動辭職行為,證實離職申請並非其本人主動行為及真實意願。因此,以上事實表明實際系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非譚某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對於譚某點擊提交OA離職申請的行為,無論譚某是否和公司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還是需要走OA流程予以審核,故該行為實際是譚某對公司提出離職要求的同意與確認。
本案屬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湘鄉市某公司支付被告譚某經濟補償金4117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確定經濟補償至關重要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誰先提出解除請求是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關鍵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通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因此,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對於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至關重要。
本案中,公司未考慮勞動者本人意願,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同事操作OA時全程在場並點擊提交,系對公司要求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確認。本案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合同解除問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應避免通過不正當手段迫使員工辭職,並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與員工充分溝通,確保雙方達成一致。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要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明確解除類型為「雙方協商解除」,防止因表述不明引發訴訟風險。
對於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與勞動合同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條、工作記錄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員工在簽署文件前,應仔細閱讀並確保理解其內容,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損害自身利益。雙方共同努力可以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來源: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CCTV今日說法
責任編輯:史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