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任丘市於村司法所4月23日報道,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羅敏與副省長及多名商人有權色、錢色交易,後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月,並處罰金350萬元。
據公開資料顯示,羅敏出生於1967年4月,1998年轉業到雲南省財政廳工作。2011年,羅敏擔任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
據羅敏案辦案人員介紹,羅敏之所以能夠進行權力尋租、權錢交易,首先是通過權色交易獲得相應職務,為之後的權錢交易鋪平了道路。辦案人員表示,「通過權色交易,她讓自己的『行情』一路水漲船高,還被包裝成了聲名大噪的『能人』,從省財政廳處長到雲南省農信社高層主管,羅敏手中掌握的權力越來越大,進行權色、錢色交易的籌碼也越來越大。」羅敏也表示,自己確實有一些「不良思想」在作祟,有的時候覺得通過捷徑就能實現自己的人生目標,就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據羅敏的專題片中介紹,在擔任雲南省財政廳企業處處長及副處長期間,羅敏與自己的主管領導曹建方保持了10多年的情人關係,之後曹建方不斷晉陞,先後擔任雲南省財政廳廳長、雲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雲南省副省長等職務,在曹建方因公事出國時,曾點名要帶羅敏。
在與曹建方保持不正當關係的同時,羅敏還與多名男性發展不正當兩性關係,數次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所謂的商人「男友」在獲取財政補助、工程項目、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同時羅敏本人也從中獲取了巨額利益。
2018年1月24日,羅敏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350萬元。後羅敏不服,提起上訴。在雲南省高院審理過程中,羅敏又將上訴撤回。法院認為,羅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數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