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新公司法對資本制度進行了顛覆性的變更,由原來的認繳制改為5年內實繳制,因而此次修法的關注度特別高。但是新公司法並不僅僅是著眼於資本制度來「完善中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還在公司內部治理上賦予了股東、公司更多自主權,以更好地「弘揚企業家精神」。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原則六大原則之一,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成立的前提是私法主體符合「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實則這一假設並不能完全適用於民法,但在商事領域完全成立。「商法的根本是意思自治精神」,從1993年公司法初立,到2023年新公司法通過,歷次修訂都是一個國家干預越來越少、公司自治越來越多的過程。
1993年公司法出台之際,我國正處於市場化改革加速期,公司立法承擔著國企改革重任,因而是一部非常典型的管制型公司法,實行嚴苛的法定資本制,經營許可管制領域過寬,公司成立門檻極高,對外交易活動限制極多,公司經營缺乏靈活性以及創新動力。
2005年公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其背景在於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中國企業面臨著全球競爭。為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修訂後的公司法體現任意性規範的字眼總共出現119處,其中有6個授權章程可以除外規定的條文。
而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向海外,對治理的靈活性、決策的效率性要求越來越高,本次修訂進一步提高公司自治許可權,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顛覆性的改變,允許公司選擇適合自身發展階段和自身規模的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關於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的制度安排。公司對治理的需求,隨著現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由此出現代理風險。為此,要求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系統,並依此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這套系統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1993年公司法確立了「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分權制衡為特徵的一元化標準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適用於所有公司的單一治理模式,無視公司的具體類型和實際情況客觀存在的顯著差異,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形似神異」,很多治理規則被棄之不用。我國90%以上的企業屬於中小企業,其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又採用了封閉公司的形態,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一般不存在代理問題,監事或者監事會形同虛設。但為了符合公司法治理結構的要求,又不得不設置,法律與實踐脫節,無法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上一改一元化標準,採用多元化模式,允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一個有助於公司興旺的治理結構。監事會和監事都不再是必設機構,其職能可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另外,取消了公司董事會人數上限的限制,對於董事會當中應當有職工董事的公司提高了門檻。更為明顯的改變在於,新公司法完全刪除了經理的法定許可權,其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
除了公司治理結構的顛覆性改變之外,新公司法還突破了同股同權的限制,允許公司發行類別股,與此同時還有條件地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決定三年內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給予了公司融資極大的便利性,進一步提升了融資效率。
根據契約優先原則,當事人創製的規範可以排除任意性法律規範而取得優先適用的地位。股東、公司自治信奉每個私法主體均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對此無須國家操心,更不需要國家干預。我國經濟體制不斷走向市場化的歷史,也是公司立法逐步放鬆管制、放權於市場的歷史。新公司法對於公司內部治理事務的進一步賦權,是對「企業家精神」的認可和尊重,有利於公司內部機構合理設置,有利於公司內部靈活決策,有利於提升決策效率,將進一步釋放創新創業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