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雙方離婚時,房子真的能一人分一半嗎?近日,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
小王在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結婚時將妻子小李的名字加在了該套房的房本上,但因婚前雙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後性格脾氣差異導致經常發生爭吵,後小李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對離婚均無異議,但在房產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小李認為該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小王則認為買房時還不認識小李,結婚後在辦理房產證時因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才不得已加上小李的名字,實屬婚前財產。該房產到底應該如何分割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婚前的個人房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一點,很多人都已經很清楚了,所以現在很多女士在結婚時,都把「房產加名」作為結婚的條件。大家普遍認為,只要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應就變成了兩個人的共有財產,將來如果離婚,就應該一人一半。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正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共有,並不是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離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內進行分割等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才打破共有狀態,出現確定份額的問題。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為均等分割,但也要考慮財產及財產出資的來源、形成共有關係的原因、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離婚的過錯情況等其他因素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特別是對於房產這種大額資產,其產權的取得,往往是某一方傾其所有甚至掏空整個家庭的全部積蓄才能夠取得,有的家庭還因此四處舉債、負債纍纍。僅僅因為婚後加名就在離婚時被分走一半,對於很多家庭來說是根本無法接受的。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判決分給沒有出資或者極少出資的「後加名一方」較少的份額,其目的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兼顧公平,減少社會矛盾。
本案中,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並不意味著離婚時對半分割,在具體分割時,應考慮該房產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稅費支付等情況,根據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作出公正裁決。本案中,女方雖主張對半分,但無證據證明男方將房產一半份額贈與自己的明確意思表示,故法院酌情判決小王分得80%的份額,小李分得20%的份額。
因此,對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絕不是簡單地「一刀切兩半」,而是要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相關因素,作出的裁判才能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公眾價值認知。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魏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