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號,楊某經包工頭胡某介紹到十一團10連某工地務工。剛到這裡,楊某就發現工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為此也詢問過工地負責人,負責人表示設備不是很齊全,但問題不大。為了生計,楊某懷著忐忑的心情還是按照要求進行工作。8月14日,楊某在幹活時不幸從腳手架上摔下,工地負責人立即送楊某去了醫院,但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後,從此不見了蹤影。
經診斷,楊某胳膊骨折,需住院治療,期間楊某及弟弟聯繫負責人想詢問後續事項如何處理,但遲遲沒有結果,不得已兩人來到司法所尋求幫助。
十一團司法所負責人錢展為楊某做了諮詢登記並為其普及如何認定工傷以及發生工傷需如何處理,同時積極聯繫胡某並對其做普法教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楊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地上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經過調解,兩人最終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自願達成協議:胡某承諾賠償楊某醫藥費2000元、人身損害8000元。
一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職工工傷時應當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
接下來,十一團司法所將繼續把保障勞動者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排查項目,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普及如何更好維護勞動者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矛盾糾紛的發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