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利用微信等社交軟體工作早已司空見慣,但一些公司在下班後或休息日「順道」在微信上安排工作,讓很多上班族吃不消。非工作時間「微信辦公」算不算加班?法院作出了判決。

案情
李小美(化名)於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約定李小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後因加班問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記錄,稱其經常在下班後或假期,使用社交軟體與客戶及員工溝通,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費。
公司認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時,主要負責在客戶群中回答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並非加班。
一審法院:
約定不定時工作制,
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費
李小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500多小時的加班費,共計20.32萬元。勞動仲裁委不支持其請求。
李小美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公司支付其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合計4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於李小美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法院不支持其主張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爭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小美僅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但主張加班的大部分日期並非法定節假日,且不能證明值班時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請求。
最終,一審判決駁回李小美的全部訴訟請求。李小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微信工作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屬於加班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獲得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根據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記錄、《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證據分析,公司存在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安排其工作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體開展工作等情況並不鮮見。
對於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工作而否定加班,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軟體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勞動者付出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軟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顯佔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本案中,雖然公司稱李小美休息日值班僅僅負責在客戶群中回復問題,並非加班,但根據聊天記錄及工作職責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軟體工作已經超出簡單溝通範疇,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其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加班時亦可從事其他生活活動,以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有失公平,應當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費數額。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費3萬元。
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