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前者又稱滅失,後者又稱遺失。 其救濟措施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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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喪失,有哪些補救措施?
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趙占峰律師解答:
(一)聲明作廢
聲明作廢指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後,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聲明遺失的票據作廢。通過此方法,可引起相關人員的注意,防止票據被冒領,或使他人收受該票據時明確其來源及其效力。但是,聲明作廢畢竟是一種引起他人注意的單方法律行為,我國法律不認可其效力,他人並不受此約束,也沒有審查的義務。
(二)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暫停付款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的局限性在於失票人仍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票據的權利處在不確定狀態;而且,對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據,不能申請掛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據可背書的轉讓票據持有人的申請,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即發生公示催告事項失權後果的特殊訴訟程序。也就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已喪失的票據無效,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的一種方法。
(四)提起訴訟
失票人應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喪失票據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向人民法院說明曾經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趙占峰律師解析:
失票人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票面金額;(二)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三)申請的理由、事實;(四)通知票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時間;(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稱、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等。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票據喪失後,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趙占峰律師簡介
服務理念:授人玫瑰手留余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