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花費888元網購了一隻綠海龜,結果被行政機關罰款12萬元,原來這隻龜可是國家重點保護一級野生動物,價值2萬餘元!該市民覺得處罰實在太重了,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法院會支持嗎?今日,廣東省高院公布了這起案件最終處理結果。
法院指出,行政處罰應過罰相當及與教育相結合,並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處罰過當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糾正。人民法院亦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進行調解,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網購海龜被重罰 不服處罰告上法院
2021年7月,吳某出於個人愛好,以888元網購一隻綠海龜。同年8月,江蘇省某公安機關在偵辦另案過程中發現吳某網購涉案海龜,遂以其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予以立案偵查。經司法鑒定,涉案海龜為綠海龜幼體,屬國家重點保護一級野生動物,價值2萬餘元。該海龜養育狀態良好,於案發後被移交專業機構養護。當地檢察機關以吳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情節為由,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交廣東省主管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2024年4月,某海洋執法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吳某處以12萬餘元的行政處罰。吳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配合調查,認錯態度好,違法犯罪情節輕微,且違法行為已糾正。某海洋執法大隊所採用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根據保護等級確定處罰幅度,相較農業農村部和中國海警局2021年11月公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根據鑒定價值確定處罰幅度,處罰金額較高;且江蘇省相關行政機關對吳某同案人,作出相對較輕的行政處罰決定。鑒於吳某是裝修工人,還需贍養老人和撫養孩子,過重的行政罰款將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經綜合考量本案行政處罰幅度偏重、吳某的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危害性等情節,決定適用行政調解方式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經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將罰款金額調整為4萬餘元並限期一次性繳清,廣州海事法院據此作出行政調解書。吳某已依調解書按時繳清罰款。
法院指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本案通過審理,基於行政機關適用的自由裁量基準不當、行政處罰幅度偏重,結合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過錯程度和危害後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通過調解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處罰結果,一次性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本案以調代判的處理模式,既減輕當事人訴累,有效緩解「官民矛盾」,亦減少後續的行政執法成本和節約司法資源。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粵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彭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