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長安的街市上存在一些私下交易的場所,羅某和田某早年相識於工地,都是遊手好閒的角色,經常互相動一些歪心思。
打工太累,閑著缺錢,兩人先後從工作行業里退出,琢磨搞一些輕鬆又掙錢的事業,兩人一拍即合,就合夥幹起來。
具體是什麼項目呢,那還需要一定的市場調研,然後再做決定,挑來挑去,選擇了專業盜狗的行當。
羅某在狗市上溜達過,發現一些看起來就很漂亮的狗,能賣不少錢,而且那種名貴的寵物狗都很有涵養,不會咬人。
羅某為了這個事業,專門請教了狗市上的部分攤主,掌握了抓狗的訣竅,然後駕駛著租來的大眾轎車,在各地到處轉悠。
要挑選合適的下手對象,很快就鎖定了幼兒園裡的一隻狗,既然能夠和小孩子們在一塊,肯定很溫和,好下手。
於是在凌晨,田某打掩護加望風,由羅某實施行動,成功盜取了這隻狗,並迅速找地方出手變現,兩人就近找到了灞橋狗市。
來來往往的人很多,經過一番深思熟慮後,兩人決定以700元的價格賣掉,第一筆生意順利成交,這也加強了二人的信心。
又一個凌晨,羅某和田某以同樣的方式找到了第二個目標,是一隻純黑的小狗,在某村藍莓園內飼養,趁著狗熟睡之際,田某順利得手。
成功盜取後兩人就迅速驅車前往狗市尋找買家,為了防止被人發現蹤跡,兩人還專門轉移陣地,將小黑狗在引鎮狗市出售。
但是他們這次自投羅網了,上次偷狗後,狗主人報警,警方在各個狗市設立了蹲伏人員,兩人被當場抓捕。
經過鑒定,他們第一次盜取的是德國純種牧羊犬,價值31000元,而後來的小黑狗也是黑色德國牧羊犬,價值9000元。
法院判處羅某三年又四個月,並罰二萬元,判處田某三年,並罰一萬五千元。
以案釋法
偷狗的本質上還是屬於盜竊,人類對狗愛護的情感並不能變現,也不在法律上認定為有價值,也就是只能主張狗本身的價值。
將狗作為正常的財產來計算,因此偷狗的行為等同於偷錢,而狗主人本身對於狗的感情是基於主觀產生的,客觀上不產生附加價值。
法律維護的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權益,保護的也是自然人的身體和財產,偷狗者的目的也是出於牟利,大多是為了倒賣掙錢。
從法理上看只能以財產的性質來認定,侵犯的法益也是狗主人的財產權,不能主張其他的賠償。
盜竊罪的處罰,並不以竊賊的實際獲利為標準,而是以所盜財物的實際價值為標準,定罪量刑也是根據被盜者的實際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為盜賊的個人原因,導致實際獲利遠遠小於財物價值的,不影響量刑結果,而且客觀上認定也是從失主的角度衡量損失。
上述案例中的兩名竊賊,所盜牧羊犬實際價值31000元,但是兩個小偷不識貨,隨隨便便就賣了700,還是要以31000元作為涉案金額。
這個數額是決定兩名盜賊刑期範圍的關鍵,因此需要相關鑒定機構,根據市場標準進行被盜物品的估價。
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的,就達到了該罪名更高一級的處罰,屬於加重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及財產類犯罪說明相關行為人比較重視財產,為了彰顯處罰的實際效果,對該類罪犯會並處罰金,也是為了賠償被盜者的損失。
倒賣的複雜性很有可能導致失主無法尋回被盜財物,上述案例中的偷狗者在狗市上將狗賣掉,本身就是毫無痕迹的交易結果。
沒有辦法確定買狗人的身份,自然就很難追回那隻純種德牧,對於失主的補償也由犯罪行為人能夠負擔的實際範圍進行退還。
能夠退還財產價值或者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官可以酌情輕判,因此在盜竊案中最為關鍵的還是要控制被害人的實際損失。
失而復得加上一定的溢價賠償,還有可能獲得諒解,不能追回失物,又沒有辦法按照具體價格進行賠償,那大概率是得不到諒解。
動物是人類的朋友,偷狗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對狗主人情感的傷害,是不容易被原諒的。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