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江某、劉某多次到幼兒園潑油漆、噴字,破壞社會秩序。近日,興寧區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江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劉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責令3人共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8001元。
陳某與甘某有債務糾紛。為了向甘某施加壓力,逼迫其還錢,2019年9月2日凌晨、9月29曰凌晨、11月6日凌晨,陳某準備油漆、口罩,糾集江某、陳某,一起到甘某朋友開的幼兒園。陳某張貼追債標語,江某、劉某兩人在幼兒園門口、牆壁、地板潑油漆、噴字。每次行動後,陳某均支付江某、劉某相應的酬勞。案件發生後,多名就讀兒童因此轉園。經鑒定,幼兒園3次被潑油漆、噴字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2313元、2679元、3009元。
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陳某、江某、劉某均當庭自願認罪。
經查
陳某因犯搶奪罪,2010年7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5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江某因犯搶奪罪,2010年7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3年2月20日被假釋,2015年11月17日刑罰執行完畢。
經審理
興寧區法院認為,陳某、江某、劉某多次在幼兒園門口、牆壁、地板潑油漆、噴字,他們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江某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陳某、江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江某、劉某積极參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陳某、江某、劉某3次到幼兒園潑油漆、噴字,造成幼兒園經濟損失共計8001元,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法院根據他們的犯罪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依法對他們作出相應的刑罰判決。
作者:王林
來源:興寧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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