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化妝品品牌DHC兩款男士護膚品不合格,被罰114萬

按:你們用過DHC的產品嗎?


近日,天眼查顯示,DHC關聯公司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新增一項行政處罰,處罰事由為:當事人進口對外銷售的蝶翠詩男士保濕平衡爽膚水、蝶翠詩男士保濕平衡霜含有「羥乙磷酸四鈉」成分,二者均為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化妝品。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兩款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貨值金額約160萬元、違法所得約為114.6萬。庫存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蝶翠詩男士保濕平衡霜化妝品1863瓶、蝶翠詩男士保濕平衡爽膚水化妝品1745件。案發後,當事人及時下架,並主動發布召回公告,召回上述化妝品。蝶翠詩公司最終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114.66萬元)並沒收違法物品。


據了解,羥乙磷酸四鈉在化妝品和日化產品中主要其螯合等輔助作用,主要起到增稠劑、螯合劑、乳化穩定劑等目的。


根據相關商品的宣傳頁面,DHC在1972年由吉田嘉明先生創立,整個集團擁有多個事業部,而今已發展成為日本三大化妝品企業之一。


去年6月,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曾因銷售DHC防晒乳發布虛假廣告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DHC「蝶翠詩緊緻煥膚防晒乳SPF50+PA++++」商品網頁上發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廣告內容。經上海復碩正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蝶翠詩緊緻煥膚防晒乳SPF50+PA++++」產品的浴後SPF值為30。當事人在上述網頁上發布的「SPF50+」表示內容不準確、清楚、明白。DHC「蝶翠詩緊緻煥膚防晒凝露」商品為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經上海復碩正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蝶翠詩緊緻煥膚防晒凝露」產品的浴後SPF值為14,不具備防水性能。當事人發布的上述「SPF50+」「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濕也不易滲透,保護防晒成分」「保護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響」等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廣告法(2015)》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廣告法(2015)》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廣告法(2015)》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決定對其處以35萬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廣告法(2015)》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