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我們單位規章制度明確,如員工存在給予嚴重警告的行為,公司將給予調崗調薪,合法嗎?
A:第一,涉及到調崗降薪屬於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為原則,個別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有證明證明符合自主經營管理權的權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單方調崗,但自主管理權的調崗,薪酬不應該做不利變更。
第二,員工違紀並不是給予調崗降薪的法定理由,即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類似的約定,大概率也不認可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貴司針對員工的行為已經給予了「嚴重警告」處分,再次給予調崗降薪,也涉及到「一事不二罰」的基本原則。
第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管理提示】
如用人單位事先與違紀員工溝通,最終員工也簽署了勞動合同變更的確認書,如此的情況下,涉及到崗位新出的變更,可能會被認定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不再支持員工恢復原崗及工資差額的主張。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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