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司法拍賣中可以遇到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性質的,那這方面的稅費是按照什麼標準收取的呢?
第一:劃撥土地建房,轉讓時應該交土地出讓金,繳費標準分兩種,一種是政府文件定,一種是評估,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並收費後發土地使用證。沒有聽說直接由房管部門按房價1%收取的。如果沒有經國土部門變更土地證,當然還是保留原土地的供地性質。其實,一般的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補辦出讓手續,需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掛牌出讓。
第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與出讓合同的區別:出讓合同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取得使用權的方式之一。轉讓合同是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人。前提是土地使用者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什麼不同簡單地說: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例如住宅70年,工業、綜合50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二級土地市場,這是指已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人或單位將土地轉賣給其他人的行為,通俗地說就是炒地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就是很多個了。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都是剩餘年限,就是土地的最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第四:土地使用證是你使用土地的合法憑證,但不是使用權的證明。
第五:土地出讓與土地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而轉讓的主體不只限於國家,只要是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都可以,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只要當事人雙方達成合議切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都是可以的。
第六:通過出讓或是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轉讓雙方需要繳納哪些稅及費用?
轉讓方:
1、補交土地出讓金(通過劃撥取得時)。
2、交納營業稅:稅率5%
3、交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的10%
4、土地增值稅:視增值額的大小適用3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5、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載明金額的萬分之五。
受讓方:
1、契稅:3%-5%,具體視當地規定。(可能有新的標準)
2、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載明金額的萬分之五。
第七:企業將原有劃撥土地上建築的房屋出售給職工,要土地證變更,需要繳納轉讓金或者收益金等費用嗎?
土地使用稅是地稅局徵收的。原劃撥給企業用地建房出售給職工,一般是2000年前進行房改的事情(現在應該沒有這條路了),土地證一般是寫單位的。如果要分割登記,需要土地部門開展這項業務(目前很多地方都還沒有開展),分割登記肯定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八: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交那些稅,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需要交那些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係數(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第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與出讓合同的區別
出讓合同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取得使用權的方式之一。
轉讓合同是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人。前提是土地使用者已經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第十:將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再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方可轉讓。這些條件是:
(1)必須是經國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
(2)除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須占投資總額的一定的百分比而且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
(3)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簽訂轉讓合同;
(4)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特徵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和各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2)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並應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